承包商安全培训内容
承包商的安全培训内容如下:
(1)承包商应在进厂前根据合同要求对所有参与项目的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一流安全培训,并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培训和考核记录。
(2)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单位)负责安排合格人员对承包商进行二次进厂、施工操作等安全要求的安全培训,并向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经审查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单位)发放“进厂许可证”,并予以备案。
(3)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单位)负责安排合格人员对承包商进行与项目相关的高风险作业的专项三级安全培训,并提供相关安全标准。经考核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单位)颁发相关的《高危作业资格证书》,并保存记录和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4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方、承租人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