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的缩写是什么?
GSP是英文Good Supplying Practice的缩写,直译为良好的药品供应规范,国内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为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进行计划采购、进货验收、储存、销售和售后服务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约束企业的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药品。
1982,中国开始GSP的起草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中国医药公司65438-0984制定的《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在全国医药经营范围内试行。我国第一套GSP的发布和实施,引起了医药商业企业的广泛关注,许多企业已逐步将GSP纳入企业发展的轨道,使其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年的试行,1991年,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组织力量修订了1984版GSP,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92年正式颁布实施,使GSP成为政府管理医药行业的部门规章。
1998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成立后,总结了十几年来GSP实施的经验。在GSP版本1992的基础上,再次修订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4月30日以国家医药产品管理令第20号发布,并于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GSP对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区别对待,内容更加具体、科学、丰富、实用。
新GSP的实施必将促进我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稳步发展,对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将发挥积极作用。
良好供应规范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药品的采购、储存、运输和销售实施质量管理,并建立小组。
组织结构、责任体系、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的质量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
特许经营或兼职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为本企业经营药品。
对产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创办企业。
质量体系,执行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药品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有裁判权。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维修等机构。药物筛选
部门和验收机构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管理体系,并设置
执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核,以确保本准则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和培训
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法规和所处理药物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当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是执业药师或者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
说,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操作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科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或
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维修、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一定的学位。
学历,经过相关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可以就业。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患者,应当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
职业道德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设施和设备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辅助用房和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
干净利落。
第十九条应当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坦,无水无杂草,无污染源
做:
(一)药品储存工作区、辅助工作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并进行装卸作业。
这地方有屋顶。
(二)具有与药品分类储存相适应的仓库,符合药品储存要求。仓库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都是明亮干净的,
平坦、严密的门窗结构。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和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仓库应分为待检仓库(区)、合格品仓库(区)、发货仓库(区)、不合格品仓库(区)、退库。
仓库(区)等特殊场所也应划分为经营中药饮片的专用仓库(区)。以上图书馆(区)应配明。
露出苗头。
第二十一条仓库应当具备下列设施设备:
(1)药品与地面保持一定距离的设备。
(2)避光、通风、排水设备。
(3)检测和调节温度和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有适合拆包和LCL的作业场所以及包装材料的交付和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
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应当设有与其业务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并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设置在中药材标本室(柜)内。
第二十四条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和维修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维修人员。
防护工具、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对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包装中药饮片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专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当适合包装要求。
是的。
第四节进商品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选择药品和供应商时应把质量放在首位,并制定能保证采购的条件。
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采购的药品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生产或者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3)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有法定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符合要求,
加盖供货方质检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件。
(4)包装和标志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对初办企业进行审核,内容包括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业务部门审核
会同质量管理组织* * *。除了审查相关资料外,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查批准后,方可
从一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企业应对首个品种(包括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的合法性和质量有基本了解。)
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制定采购计划时,应当把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参加。
第三十二条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购进药品应当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进货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采购记录应按要求保存。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每年对采购情况进行质量审查。
第五节验收和检验
第三十五条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的质量规定,对购进药品和销售后退货的药品逐一进行质量检查。
批量验收。
(二)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相关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检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记录。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以上,但不得
不到三年。
(五)验收首个品种时,还要进行药品内部质量检验。
(六)验收应当在符合要求的场所进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仓库保管员应当接收由验收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货物。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良
牢或破损、模糊的标志等。,有权拒绝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
测试数据。
第三十八条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的数量应当达到总采购批次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收集、发放和储存药品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抽样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程序。
(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
(4)仪器、设备和量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维护和登记等。
(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
(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存。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控制不合格药品的管理,管理的重点是: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2)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和贮存。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4)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的总结和分析。
第6节储存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并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分类存放。储存时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在相应的库内。
(二)在库药品应实行颜色管理。
(三)搬运和堆放应严格遵守药品包装示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应该控制害怕压力的药物。
放高度,定时翻堆。
(四)药品与仓库的地面、墙壁、屋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分批堆放。药品有效期应按批号和有效期相对集中分类存放。
堆放时间或分开并清楚标明。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品与外用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存放;易闻的毒品。
商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危险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专柜。
人双锁保管,专帐记载。
第四十二条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保管人员合理储存药品。
(二)检查仓库内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储存人员管理仓库间的温度和湿度。
(三)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中药材、中药饮片根据其特性,采用干燥、减氧、熏蒸等方法进行炮制。
(五)对因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存放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当抽样检验。
(六)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
(七)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维持性检查、近期或长期储存等药品质量信息。
(八)负责维修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测量仪器和器具等的管理。
工作。
(九)建立药品维修档案。
第七节外运和运输
第四十三条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次发货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药品应当进行验收和出库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毒性
药品要两个人检查。
第四十五条药品出库应做好跟踪,确保质量可快速准确跟踪。
记录应当保存一年以上,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六条运输有温度要求的药品,应当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输距离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
或者制冷措施。
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处理。
第四十八条药品由生产企业直接调配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第四十九条搬运、装卸药品应当小心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上图形标志的要求并采取防范措施。
保护措施。
第八节销售和售后服务
第五十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
第五十一条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应当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误导使用者。
第五十三条销售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卖
票证和记录应按要求保存。
第五十四条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接调入的药品,本企业应当保证药品质量,及时供货。
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五条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内容必须
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十六条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有质量问题,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回收。
毒品并做记录。
第三章药品零售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活动时,应在营业店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要求。
操作员执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工作。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质量标准。
数量管理系统。应定期检查和评估管理体系,并建立记录。
第二节人员和培训
第六十二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技术职称。
第六十三条药品零售的处方审查员应当为执业药师以上(含药师、中药师)。
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四条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当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学位,或者具备
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五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维修、业务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
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对于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要通过职业技能认证。
上岗前设置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头发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岗位。
第三节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环境卫生整洁。
干净,没有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当分开。
第六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当配备下列设备:
(1)便于展示药品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设备。
(3)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冷藏设备。
(4)药品检验、验收和维修的必要设备。
(5)测试和调节温度和湿度的设备。
(六)设备使药品与地面保持一定距离。
(7)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霉设备。
(八)中药饮片经营所需的处方制备和加工设备。
第六十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并对其仓储、验收、
检测维修设施要求与同规模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店的药品陈列和储存等设备应
需求和零售企业是一样的。
第四节采购和验收
第七十条企业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从合法企业采购药品。应确认第一个商业企业。
律师资格,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一条购进药品应当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进货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采购票据和记录应当保存一年以上,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十二条药品采购合同应当载明质量条款。
第七十三条采购的首个品种应当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七十四条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分批验收。
记录。必要时,应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七十五条验收药品质量时,应当按照要求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
第五节展示和储存
第七十六条零售商店陈列的药品质量和包装应当符合规定。
第七十七条药品应当按照剂型或者用途以及贮存要求分类陈列和贮存: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品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闻的药品应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
(二)药品应根据其温度和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
(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柜放置。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5)不应展示危险品。如有必要,只能显示替代品或空包装。危险货物的储存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储存。
(六)药品应存放在柜台内,并保留原包装标签。
(七)中药饮片装车前应检查质量,不得有错斗或串斗,防止混装。纠正饮片桶前的名字。
词。
第七十八条药品陈列、储存的维护工作包括:
(1)定期检查和记录陈列和储存的药品质量。具有近期效应的药物,易霉变易潮解的药物视为
检验周期缩短,对质量有疑问、存放时间较长的药品应及时抽样检验。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检查各种维修设备。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第七十九条储存的药品应当实行色标管理。
第六节销售和服务
第八十条销售药品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
禁忌和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者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包括药师、中药师)批准。
只有经过人员审核后才能调配销售。处方中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配伍禁忌或用药过量
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由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名后方可调配、销售。
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名或盖章,处方应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销售药品所使用的工具和包装袋应当清洁卫生,销售时应当在药品包装袋上注明。
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有效期等。
第八十三条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盖医疗单位公章。
医师处方限量供应,由销售和审核人员在处方上签名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零售场所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消费者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该
设立意见簿并公布监督电话,及时解决客户的批评或投诉。
第四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指其最
高级经理。
首办企业: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发生第一次供求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第一品种:本企业首次从药品生产企业采购的药品。
药品直接调拨:已采购但未入库的药品,直接从供应商处发往企业同一药品的买方。
求侧。
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时,业务人员根据医生处方进行药物的调整和配合。
第八十六条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范由国家医疗器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准则自2000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