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美甲培训
一个七岁的小女孩目睹了她母亲被谋杀!35岁的南充顾女士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经营着一家美甲沙龙。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顾女士认识了一个叫曲江的男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起初,顾女士以为自己找到了一个可以托付终身的依靠。时间稍长,顾女士发现曲江嗜赌如命,只要手里有点钱就去赌。曲江向顾女士要钱。一开始她说“借”,后来就成了固执的那种。更让顾女士无法接受的是,曲江说自己是单身。其实她早就结婚了也没离婚,有孩子。
古女士提出分手后,曲江不同意。他一直纠缠、骚扰李女士,于是顾女士多次报警求助。事发前几天,曲江因骚扰顾女士被警方强行传唤,并从其身上搜出一把刀。顾女士害怕曲江被处罚后,会再次伤害自己和女儿,被迫选择了对曲江的谅解,于是警方没有处罚就放人了。
2020年6月2日凌晨5时左右,曲江用原来偷来的钥匙打开顾女士的房门,潜入室内,持菜刀朝腹部连砍十几下,后又拿出尖刀连刺数十下,致顾女士当场死亡。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谷女士不满8岁的女儿都在现场,亲眼目睹了杀人过程。直到曲江逃出来,小女孩才向邻居求助。
二、法院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前,南充中院组织曲江家属与顾女士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召开会议。曲江的姐姐表示希望双方能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让哥哥活着,她愿意出6万元作为补偿。死者亲属不同意。顾女士的父亲说,我能用60万元用那把刀捅那个人57下吗?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南充中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曲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同时,判曲江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76万余元。
三。南充市检察院撤诉理由:死者亲属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南充市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决定提出抗诉。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曲江犯故意杀人罪,情节坦白,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曲江在侦查阶段供述,因不愿意与被害人顾某某分手,认为顾某某背叛了自己,并对其进行跟踪、侮辱、死亡威胁,决定杀死顾某某。庭审中,曲江当庭翻供,辩称自己只是想伤害对方,不是想杀死对方。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曲江犯故意杀人罪,情节坦白,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婚姻纠纷引起,故从轻处罚明显不当,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被告人曲江与被害人顾某某有过一段时间的联系,但案发前半年,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与曲江联系,且因曲江采用非法手段对顾进行纠缠、骚扰,被害人报警后,多次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曲江口头表示愿意改正,实际上不愿悔改。故被害人顾某某不存在过错,不存在因婚姻纠纷引发的案件对错难以认定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况。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因而从轻处罚,明显不当,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本案存在数个从重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极轻。
(1)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曲江当着被害人女儿陈某某(未满8周岁)的面连续刺伤顾某某,形成伤口多达56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不仅直接导致被害人顾某某死亡,还导致被害人顾某某之女陈某某精神创伤严重。
(2)被告具有很强的主观危险性。被告人曲江经过精心策划和长期准备故意杀人。经公安机关多次批评教育,他仍不愿悔改。作案后,他选择潜逃,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被告人曲江主观恶性大,改造性差,人身危险性大。(3)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悔罪表现差。被告人曲江作案后,未向被害人顾某某提供任何帮助,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实质性赔偿;曲江当庭供述了自己的故意杀人动机和主观故意,拒不认罪。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很大。
四、本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1。如果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抗诉。关于民事判决,如果双方都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被害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他无权直接上诉,因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检察院,被害人或亲属只能向检察院提出上诉和抗诉。
2.关于民事赔偿问题。曲江嗜赌成性,到处借钱欠债。可能没有财产可以补偿。他姐姐愿意代他赔偿,可能是因为亲情,家里条件不一定好,不用出六万。死者亲属并未与曲江姐姐达成一致。可能是他们太缺钱了。关键是他们得考虑侄女的安全,让凶手从这个世界上消失,或许能消除孩子的一些心理阴影。
3.关于死刑的适用。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因家庭、婚姻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一般不适用死刑。法律有此规定,但不代表因婚恋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不适用死刑。死刑将适用于那些残忍且影响恶劣的人。最后要看二审法院怎么判。
写在最后:作者认为,曲江是死是活,和那个目睹母亲死亡的女孩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法院认为曲江在杀害顾女士时没有伤害小女孩,说明凶手还有善念,有改造的可能,可以留活口。如果法院认为凶手的永生可能会给小女孩带来永远的心理阴影,难以自拔,为了让小女孩消除这种阴影,安慰小女孩,就有可能让凶手在这个世界上消失,为自己的行为赎罪!至于二审怎么判,还是等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