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或者危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和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医疗投诉信息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相关问题。第六条卫生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和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检查;
(三)指导和监督医院制定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医疗投诉和举报,组织和指导医院处理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并及时发布信息。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的建设和安全检查;
(三)组织院内日常巡逻防控,并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处罚。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清单。第八条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医院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监督检查医院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应急反应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第九条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实名制就医和非急诊预约挂号,改善就医环境,提升就医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医疗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组织应急处置演练;
(3)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体系,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增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分析医疗纠纷,预防、减少和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五)明确治安专门机构,组织日常维护治安秩序;
(六)发生医疗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理。第十条市、区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医院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开展风险评估预警,联合处置医疗安全事件。第十一条卫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单位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信息平台,* * *享受医疗纠纷信息、高危医务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信息、涉医违法犯罪人员数据。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医疗安全风险提前介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警示其行为后果。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的警力;警务室和医院的公安部门共同工作。医院应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警务室民警要加强对医院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开展巡逻、防控、处置工作。
对于未设立警务室的医院,当地派出所和医院保卫部门要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保职责。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医患关系调解部门应当立即派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积极化解纠纷;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案件,医院负责人应及时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