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和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外进入本区域代理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

常驻威海市行政区域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本区域代理政府采购时,必须向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

第三条市、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适应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培育和壮大各类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务实、创新、敬业、高效的政府采购队伍。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认可的业务范围和资质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设施设备,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八条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被批准分立、合并或者撤销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委托,依法独立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二)根据有关规定确认供应商资格;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保守有关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

(4)接受和回答潜在供应商的询问;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六)组织参加政府采购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素质和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政府采购的基础上,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政府采购必须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审批意见为依据。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为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受理政府采购查询,并做出答复。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采购团队的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

政府采购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培训以脱产培训为主,非脱产培训为辅。

脱产培训可以采取专题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并根据所承担的业务工作需要确定培训时间、内容和方法;可以委托相关正规培训机构,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

政府采购机构应积极组织和参与政府采购培训并配合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脱产培训。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培训应当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应作为政府采购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内容

(1)制度体系。包括内部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等。

(2)设施设备。包括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固定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3)人员素质。包括基本素质、专业技能和业务考试、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服务水平;创新、敬业、务实。

(4)工作质量。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的质量;限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范围和内容;开标和评标现场的管理;制定和签署采购合同;中介服务费的收取和保证金的管理;采购文件的归档和保存;提交报告数据;对问题的回答;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成功率。

(5)业务培训。包括参加培训的员工人数,人数,考试成绩,内部培训情况。

(6)职业道德。包括敬业、诚实守信、坚持原则、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二十二条评估方法

(一)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可量化内容进行定量评估,对不可量化内容进行定性综合评估。

(二)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除正常考核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考核。

(三)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可以对一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专项评估,也可以对一段时间内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三条评估要求

(一)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评估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小组成员可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参加。

(二)组织评审前,应制定评审计划和方案,并在实施评审十日前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评审小组可以征求采购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评审结束后,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经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综合评审组、采购人、供应商后,形成正式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将书面通知被评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威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经公开招标,擅自以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区别或者歧视供应商;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谈判;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二)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四)在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信息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依法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

(一)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而未公布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给予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特定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四)未将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应当备案的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