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蔡京培训

2002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了《学徒培训法》,规定完成小学课程、年龄在65-438+04岁至24岁之间的青年人可以接受为学徒。打算通过学徒培训制度接受培训的年轻人应向劳动和就业局,或代表雇主或工人的组织,或经认证可提供学徒培训的企业登记,并向劳动和就业局提交相关的登记表。学徒与企业必须签订学徒培训合同,学徒培训合同定义为企业承诺保证学徒单独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接受职业培训,学徒必须承担开展培训固有工作的义务的合同。提供学徒培训的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工作环境,并具备必要的人力和技术资源,以保证学徒完成职业培训。企业应在学徒培训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学徒培训合同原件提交劳动就业局,并附劳动医生出具的证明学徒身体健康的文件,以供审核登记。学徒培训合同将在审查和登记后生效。对于学徒培训合同的法律性质,澳门法律认为,该合同既不产生从属劳动关系,也不能作为从属劳动关系的基础。学徒培训期限不超过3年,学徒在企业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

在培训期间,学徒有权获得行政当局和企业支付的培训津贴。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风险的强制保险制度也适用于学徒。此外,根据澳门政府有关劳资关系一般制度的规定,学徒有权享受每周休息、年假和公共假期。

在中国台湾省,过去人们对“学徒制”的评价不高,“学徒制”似乎象征着贫穷落后。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学徒培训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年轻劳动力的形成和培训,这是一种人力资源规划,对社会劳动力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台湾省劳动基准法正式将学徒工命名为“技生”。对于技校生的身份,台湾省学者认为,虽然“技校生”在理论上侧重于培养和训练,但另一方面,这些技校生实际上是在工厂工作的工人,从实际工人的角度来看,应该有其相当的劳动地位[6]。根据台湾省劳动基准法规定,雇主不得以「技术生」方式招募15岁以下人员,但中学毕业者除外。用人单位招收技工学生,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项目、培训期限、住宿负担、生活补贴、相关教学、劳动保险、结业证书、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条件以及其他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双方共同约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不得向“技工学生”收取相关培训费用。培训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留下来,享受与同岗位劳动者同等的待遇。“技工生”人数不超过工人人数的1/4,工人人数不足4人的按4人计。劳动基准法中有关工时、休息、休假、童工、女工、灾害赔偿及其它劳工保险之相关规定,准用于「技术生」。此外,还专门制定了《技术培训法》进行进一步规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实行的学徒制培训制度,与中国大陆上世纪80年代针对适龄青年的学徒制培训方式非常相似。不同的是,两地企业虽然为适龄青年提供职业培训机会,但学徒并不与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只有经过双方同意培训后,学徒才能作为企业正式员工留用。德国、法国采用学徒培训中心或职业学校对适龄青少年进行学校教育和企业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模式,与我国目前举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培养技术工人的模式非常接近。不同的是,在企业实习的青年职工的权益保护,比照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致的是,无论是以“学徒”还是“实习”的名义,政府相关部门都高度重视并严格监管企业对适龄青少年的职业培训。德国政府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甚至不惜以财政补贴的方式促进年轻劳动力参与职业培训。在适用法律的调整上,将参加企业实习的青少年视为具有特殊身份的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进行调整。虽然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规定学徒训练合同不产生从属劳动关系,也不能作为从属劳动关系的基础,但适用的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仍适用于参加训练活动的青年工人。

三。关于完善我国职业培训法律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实习学生的法律地位鉴于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并且规定一年级职校生不能去企业实习,在实习单位参加实习活动的职校生基本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16周岁的年龄限制,虽然其地位与企业普通劳动者不同。实习活动也不同于传统劳动法中所谓的“劳动”,但仍应借鉴国外职业培训法的规定,将实习职校生视为特殊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有的相关权利。

(二)将实习生遭受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纳入工伤保险。由于实习生实际上处于实习单位的控制和管理之下,实习单位作为劳动条件提供者、实习活动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上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责任。

为避免加重实习单位的经济负担,可参照原劳动部1996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相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或者通过修改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实习生纳入适用范围。例如,德国的事故保险法规定,所有雇员、公职人员或学徒都有权享受工伤事故保险福利[7]。法国的《劳动法》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值得借鉴。

(三)合理确定实习单位应当向实习生支付的劳动报酬。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允许企业向包括实习生在内的五类人员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实习生的工资水平定为当前最低工资的75%,即每小时3.86美元[8]。此外,在美国,最低工资豁免制度也适用于年满16岁、参加学徒培训计划并受雇于技术行业的学徒,但合格的学徒必须能够获得不低于《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的普通最低工资标准的入职工资。受雇于零售或服务商业机构、农业部门或需要更高专业知识的机构的全日制学生,可获得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的85%。根据法国劳动法,学徒可以拿到工资,工资的多少根据各行业最低工资的百分比和领工资者的年龄而有所不同,由法令确定,每年一次。在确定学徒的工资之前,我们必须听取国家就业、社会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的意见。江苏省无锡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企业应当给予实习生适当的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的50%,由企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实习生[9]。

(4)防止职业学校过度利用学生实习造成对企业在岗职工的不当替代。在美国,雇佣实习生时,雇主必须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特殊许可,每65,438+0名实习生,雇主必须专门申请特殊许可。一般情况下,只有当这种雇佣不会取代普通员工,即“不会有减少全职就业机会的潜力”,且实习生人数只占员工总数的一小部分时,才会批准使用实习生的特别许可[10]。2005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规范用人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意见》,规定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总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5%,同一批实习生的实习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应予肯定。

(五)加强对学生实习企业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接受学生实习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实习学生所在学校的资格证书、实习协议、学生花名册等材料复印件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备案后,方可在企业开展实习活动。劳动行政部门不仅要审查实习生所在学校的资质、实习生的年龄和实习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还要审查实习企业的资质和使用实习生的必要性。

用人单位违反实习协议,侵害实习生合法权益的,应当剥夺其使用实习生的资格。

(六)学生在企业实习应与其在学校的专业技能和教育内容相一致或相近。实习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关于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的有害劳动范围的规定,关于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有某种生理缺陷的未成年人限制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及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在企业实习的学生。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实习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营养补助,加强实习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和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和学习,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人员伤亡。

(七)合理安排实习生工作时间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实习生工作时间,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应当给予实习生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的权利。如无必要,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夜间实习或加班。此外,实习生在企业实习的时间也要有限制,比如规定学生在企业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参考

[1]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Z]。交质成[2009]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