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搬运装卸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搬运装卸行业管理,维护搬运装卸市场秩序,保护承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搬运装卸行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搬运装卸、漂流、起重、仓储、理货和非机动车货物运输的单位(含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搬运作业,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并有多种成本结算方式(包括结算产品、商品、工程费用或运费等所含的手续费)的经营搬运活动。).第四条南京市交通局是本市搬运装卸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航运管理机关和乡镇交通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实施本细则。

工商、经济、物价、税务、财政、劳动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搬运装卸行业。第二章开业管理第五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开业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商品供应,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和场所,有租赁他人的一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技术检验合格证;

(三)有经营管理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安全、质量、财务、配送等管理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最低限额为2万元,并具有经营意外事故赔偿能力;

(五)有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从事起重吊装危险装卸工程的,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并经过技术专业知识培训,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市外申请在本市设立搬运装卸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2万元资金或资产作为工伤事故赔偿保证金。第六条从事商业搬运装卸业的个人,应当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并缴纳500元就业保证金。第七条外国投资者投资商业搬运业,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申请从事商业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开业前办理下列手续:

(一)开业申请书。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近郊区范围内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从事道路搬运装卸业,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郊区市级以下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县级以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在市区和郊区从事港口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航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内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领《搬运装卸业务许可证》。运输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发给《搬运装卸经营许可证》,对临时从事经营搬运装卸的,发给加盖“临时”印章的搬运装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从事搬运装卸业务,经营3个月以上的,应办理正式开业手续。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搬运装卸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4)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办理搬运装卸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领取搬运装卸许可证。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上述第(二)、(三)、(四)项证件,到原发证运输管理机关取得操作人员和装卸机械的《装卸操作证》和《操作证》。第九条从事商业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应分别报运输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并办理变更手续。

从事搬运装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30日向原发证运输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各种证照和票据,结清各项费用,方可停业(歇业)。个人办理的,运输管理机关应当退还保证金。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从事营业性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区域和范围经营。经运输管理机关批准专门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全社会提供服务,并应积极承接港口、码头、货场等中转枢纽的搬运装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