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够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对象是:
(1)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下同)的高等学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3)其他需要培训的人员。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行业、分层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相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完善协调机制,制定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计划,指导和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或者指定相关行业组织和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的建议;
(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和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检查和指导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的建设、认定和管理;
(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招聘的匹配机制,统筹地区间培训和招聘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培训的实施,评估培训效果;
(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和指导考核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并实施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根据国家规划和标准,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的建设、认定和管理,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委员会或指定相关行业组织和单位负责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
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生、实施和考核以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区培训需求和培训能力,规划各地区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是三级甲等医院;
(二)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的要求;
(三)由当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行业组织和单位认定。
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二级甲等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为协作单位,发挥其上级部门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十条实训基地由具备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专业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专业培养对象的具体培养计划,实行轮训,对整个培养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对实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应定期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和单位报告培训工作,并接受检查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建设一些示范实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于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将取消其基地资格,并酌情减少其在省(区、市)培训基地的配置。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定并落实保证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作为协调领导机构的办公室,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任负责制,完善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学员的教学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落实学员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及相关人员报酬,并做好学员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具备与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案规模、医院床位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养条件。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当选派具有较高职业道德、丰富临床经验、教学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生作为教学资源,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教师要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认真负责地对培训对象进行引导和教育。培训基地应当将教学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严谨的培训计划,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规范实施,加强全过程监管和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协助其办理注册和执业变更手续。第十七条探索建立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招聘匹配机制,逐步推进区域招聘统筹协调。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生的培训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在培训名额分配上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短期专业和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及时公布培训基地基本信息、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招生结果等信息,向学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相关行业组织和单位。
第二十条由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应当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字;面向社会招聘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应做好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报考人员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和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时,应当征得委派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对受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考核合格者组织招聘考试,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
第二十二条培训基地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和单位报送招生信息,各省(区、市)可在招生计划剩余名额内调剂招收未被录取的学员,重点补充全科医生空缺和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科。
第二十三条国家统筹发达省(市)支持欠发达省(区、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签订对口支援协议。发达地区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每年要面向欠发达地区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培训和招收的重点是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地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初期每年招生原则上不低于发达地区培训招生的10%,随着培训的推进适当增加招生规模。培训期满后,被招聘对象按约定返回原派遣地区工作。第二十四条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团队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系统、规范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临床规范化诊疗能力。
第二十五条培训期限一般为3年。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学位的人员和从事过临床医疗工作的医生参加培训,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验和诊疗能力确定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
未按要求完成培训或在规定时间内考核不合格者,可顺延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延长期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养岗位能力为核心,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内容和标准,实施专业化。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交往等。,以提高临床规范化诊疗能力为重点,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七条培训信息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国家建立规范的住院医师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募、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无误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中并妥善保存,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和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毕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通过流程考试,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毕业考试的必要条件。申请毕业考试的学员须通过培训基地初审,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和单位批准。
第二十九条过程评估是对住院医师轮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过程考核一般安排在一个专业科室轮转培训结束后进行,包括医德医风、出勤、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按照各专业标准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毕业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试。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相关行业组织和单位应当制定毕业考试要求,建立理论考试题库,制定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提供考核指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毕业考试,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试题库中抽取年度理论考试试题组织理论考试,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试。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附后)。第三十二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