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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裁决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法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的劳动争议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产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12个月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1.终局裁决以外的劳动争议,是指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除外。(二)最终仲裁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当事人不愿就最终仲裁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进行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采取“一裁一裁两审”的模式。(三)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1)裁决书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裁决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胡凯生律师专注于劳动争议的法律研究和劳动人事制度风险防控的法律研究与实务操作,专注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和员工手册、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担任劳动法特别法律顾问。多年来,成功办理劳动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劳动案件办理经验和技巧,总结出了行之有效的办理方法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