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一般可以设置以下班级
1.托儿所应当有自己的场地或者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的场地。托幼机构选址应当选择自然条件好、交通便利的建设用地,符合卫生环保要求,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害的建筑物、设施和污染源,符合抗震、防火和疏散要求。
2.托幼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并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3.托幼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和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托幼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用品,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
5、托幼机构应当配备室外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并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6、托幼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7.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婴幼儿保育规模,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料、卫生保健和安全保障等工作人员。托幼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从事托幼教育、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并经托幼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护士主要负责婴幼儿的日常生活护理,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护士应具有婴幼儿护理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并受过婴幼儿护理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应当通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保健专业知识培训。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由取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8.托幼机构一般有三个班:婴幼儿班(6-12个月,学生人数少于10人)、小班(12-24个月,学生人数少于15人)和大班(24-36个月,学生人数少于20人)。18个月以上的婴儿可以混班,每班不超过18人。每个班级的生活单元应独立使用。
9.护士与婴儿的比例应不低于以下标准:婴儿班1:3,保育班1:5,保育班1:7。
10,按照托儿所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11.独立的托幼机构至少应有1名保安员在岗。
法律依据:
托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托幼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卫生、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三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兴办托幼机构。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经相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定时照料等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托幼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结合人口、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住宅。在老城区和已建住宅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和完善婴幼儿护理服务设施,满足居民需求。
城市托幼机构建设应充分考虑农民工子女的需求。
第七条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社区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设立托幼机构。
第八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幼服务设施建设。
第九条托幼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者租赁场地,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条新建托幼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选择自然条件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并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害的建筑、设施和污染源。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的改建和扩建应当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原有建筑应当合法合规、安全可靠,符合或者经改造符合抗震、防火和疏散要求。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为婴幼儿设置标准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室、存放区等。),且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_。
照料2岁以下婴儿的,应当设置符合相关要求的母婴室和备奶区。
服务管理用房(卫生室、办公室、保安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仓库、消毒间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置。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用品,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_,并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机构附近的公共场地。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和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料、卫生保健、安全保障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托幼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从事托幼教育、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并经托幼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护士主要负责婴幼儿的护理、护理和养护,应具有婴幼儿护理专业背景,并接受过相关的婴幼儿护理教育和培训。
护士主要负责照顾婴儿的日常生活,协助保育人员。护士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婴幼儿护理职业培训。
卫生工作者应当具有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保安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由取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七条每所独立的托幼机构不得接收超过150名婴儿。
第十八条一般有三个班:幼儿班(6-12个月,人数少于10人)、幼儿班(12-24个月,人数少于15人)和幼儿大班(24-36个月,人数少于20人)。
18个月以上的婴儿可以混班,每班不超过18人。
每个班级的客厅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单元。
第十九条托儿所工作人员和护士与婴儿的比例应不低于:婴儿班1:3,小托儿所班1:5,大托儿所班1:7。每个班至少有1个看护人。
第二十条根据托儿所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卫生工作人员、炊事员。
第二十一条每个独立托幼机构应当至少有0+65438名保安员在岗。第五章职能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月龄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特点,提供专业、规范、安全、健康的托幼服务,促进婴幼儿早期发育。
第二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设置适宜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提供符合婴幼儿生理心理需求和生长发育特点的活动、膳食、睡眠、清洁等服务,做好婴幼儿日常生活安排。
第二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遵循不同月龄婴幼儿的生理、心理和认知发展规律,安排以游戏为主要形式的活动,充分尊重个体差异,寓教于乐。
第二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全天观察婴幼儿的饮食、睡眠等生活和健康状况,保存日常护理记录,必要时向监护人反馈。
第二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婴幼儿健康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托幼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通过家庭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庭和社区提供科学的育儿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