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线下机构违规开展线上学科培训。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虽然各省市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标准并不完全统一,但还是有一些相对一致的要求,尤其是《意见》中的强制性要求应该是适用于全国的。其他省份如广东省、山东省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省级标准,但省级标准只是适用于全省的基本标准,也允许或要求省内地级市参照省级标准制定本地具体设置标准。
(1)基本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组织者。
2.有法定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有符合规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
5.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6.校外培训机构有办学资金配套。
7.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学校、设施和设备。
8.有与培养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和教材。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一些省市还会强调其他基本条件,比如广东省要求有“党组织建立和活动工作方案”。
(二)发起人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为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要求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组织者一般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法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相关业务(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除上述两个条件外,大部分省市还要求法人主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此处不是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
(1)具有中国国籍,已在中国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办学(指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
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额、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
(3)场地条件
1.意见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期培训期间年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便于疏散。
(二)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环保、卫生和食品管理的规定。
(3)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为参与者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手段,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2.当地要求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2)部分省市细化了建筑面积和租赁期限的要求:
(1)教学楼建筑面积不少于学校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
(2)应提供明确的场所产权证明。
③校外培训机构注册地实际使用的校舍总建筑面积:上海、广东、山东、广西要求不低于200平方米;河北要求不低于300平方米;北京要求300平米以上(不含300平米)。
(4)场地租赁的,拟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上海、山东、广西要求不少于2年;北京、广东、河北要求不少于3年。
⑤禁止作为办学场所:北京市不允许使用地下室和居民楼;山东不得出租、借用中小学校舍、场地、住宅楼等。;广西不允许使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
⑥寄宿制机构:上海(针对文教机构)、山东、河北要求配备与寄宿制学生规模相匹配的读书、生活、运动场所。对于宿舍面积,上海要求平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小于6.5平方米,山东要求平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
3.教学要点
校外培训机构在法人办学许可证记载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开展培训活动的,应当依法设立教学点。设立教学点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设立教学点的民办培训机构,除具有较强的办学实力并达到相应的信用等级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格的校舍和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
(二)配备专职负责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参照民办培训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执行。
(3)配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
教师的资格
《意见》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3)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
(5)雇用外国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订)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必要的办学经费和稳定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