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一般考什么?
关键任务
(1)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1.大力弘扬廉政文化。把诚信文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普及信用知识,落实公民诚信准则,把诚信教育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的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失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 65438+2月底前完成)
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知识产权宣传周以及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活动,重点加强青少年诚信宣传教育,重点在青少年中宣传诚信理念、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制作一系列题材多样、表达生动活泼的廉政文学作品和公益广告,拍摄贴近公众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电影,丰富廉政宣传载体,借助互联网等新媒体宣传模式,提高廉政宣传水平。(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委新闻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前进)
3.积极推广诚信模式。大力发掘和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出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信用状况良好的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让全社会树立榜样、有的放矢。组织“信用天津”网站和各区、各部门门户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栏,宣传推广各类诚信模范和事迹。推出一批以网络诚信为主题的优质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件警示教育。进一步完善联合奖惩典型案例通报机制,选择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典型案例在信用中国、信用天津网站进行公示,并定期更新。(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 65438+2月底前完成)
4.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学中增加诚信教育的内容。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和社会信用相关课程。举办高校诚信知识竞赛。依托学籍管理系统,采集学生在校期间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健全18以上成人学生信用档案,促进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优、奖学金发放、评比、推荐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对考试作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进行教育,并依据法律法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市教委负责;继续前进)
5.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和培训。加强信贷从业人员培训,丰富信贷知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社会组织在登记和变更信息时填写社会组织自律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物和故事画册,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学校和社会公众发放,普及信用知识。(市发改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继续前进)
(2)加快个人信用记录建设。
1.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更新,推进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登记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规范身份证件使用,强化个人身份基础信息享有。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登记居民公民身份号码的监管,确保个人身份信息的唯一性。依法依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实施范围,以交通运输、危险品流通、互联网、邮政投递、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为重点,全面推行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联合奖惩奠定基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委新闻办、市交通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前进)
2.在关键领域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食品药品、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律师、教师、医生、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会计审计师、房地产中介、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专利代理人等职业群体为主要对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系统、本领域重点群体的诚信记录。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更新、归档、修复等流程,建立健全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和报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信息动态更新,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依法开展重点领域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服务。鼓励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市市场监管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市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商务委、民政局、团市委、市公务员局、市教委、市旅游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前进)
(3)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记录、采集、交换、使用和安全等制度,明确各环节个人信息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 65438+2月底前完成)
2.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监控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公司、大数据公司和移动应用开发企业,规范其个人信息收集、提供和使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继续前进)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落实数据报送主体责任,按照“谁发现谁处理”的原则,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更正、修复、异议处理和行政复议工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征集信用信息的市行政机关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的有关要求,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的展示时限,超过时限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再展示。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运用教育培训、加强引导等手段,鼓励失信个人通过事后自愿履行、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及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 65438+2月底前完成)
(4)规范和推广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
1.促进个人信用信息的享受。制定全市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 * *共享交换规范,各责任部门按照目录要求将记录的个人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依托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电子化存储。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我市个人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 65438+2月底前完成)
2.积极开展个人征信服务。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构建基于个人信用信息的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研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关联,依法为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 65438+2月底前完成)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1.为信用优秀的个人提供更多的服务便利。对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秀信用记录。优先建立以优秀青年志愿者为主体的守信青年“红名单”。各区各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教育服务与管理、就业创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文化生活服务、优树评先等领域信用记录优良的守信个人给予正向激励,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以对信用记录优良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相关便民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信用记录优秀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让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利益。(各区人民政府、团市委、市教委、市发改委、市审批办、民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 65438+2月底前完成)
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分级和分类监管。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托信用信息享受交易所制度,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约束和惩戒措施。鼓励将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推动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依托天津联合监管系统开展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委新闻办、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高院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 65438+2月底前完成)
3.促进市场和社会约束惩罚机制的形成。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信息披露、曝光和报告制度。依托各区、各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各区、各部门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及时推送至信用天津网站集中公示。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异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收集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法律依据:
第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廉洁文化, 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