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有哪些?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2
安全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
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三
重大危险源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四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五
日常安全检查和处理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六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和容器的检查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8条
七
记录剧毒化学品和易制造爆炸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和流向。
适用于生产剧毒化学品和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八
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1条
九
安全设备文件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10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12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档案。
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应用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
13
海洋石油开采作业数据文件
主要包括操作人员花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护记录、海况和气象条件等。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14
事故隐患信息文件
根据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
15
危险品的仓储、消耗和使用记录
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应用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
16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审查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7
班长带领全班同学下井列队。
煤矿领导应在升井后及时登记时间、地点、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相关信息,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11条
18
尾矿库工程档案
尾矿库应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19
日常管理文件
尾矿库应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0
隐蔽工程档案
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1
安全检查文件
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2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3
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的检查、检测、维护和保养记录。
相关人员签名。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5条
24
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档案
包括11个方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25
人员培训档案
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5条
26
培训评估管理文件
2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7
危险化学品管理文件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对企业内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18条
28
有限空间管理分类账
工贸企业应当识别本企业的有限空间,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29
有限空间探测记录
测试时,测试人员应记录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查员应签字并归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13条
30
班长带领全班同学下井列队。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
31
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记录
煤矿应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
3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按季度和年度进行,书面统计分析表分别于下一季度15前和下一年度1前报送安全监管部和相关部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