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文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中国天文学会,翻译成英文。英文缩写是CAS。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中国天文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我国天文科技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简明扼要。

社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国内外天文学学术研讨会和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普及天文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天文科普活动;

(三)编辑出版天文书刊;

(四)讨论和咨询我国天文发展战略,接受委托承担相关科技项目的论证和评估以及天文科技文件和标准的编制和审查;

(五)推荐人才,经政府部门批准,表彰和奖励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和天文学家;

(六)推进天文教育,对会员和天文学家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七)反映会员和天文学家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天文学家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技政策法规和国家大事的制定提出科技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九)举办其他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个人会员是我们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凡拥护协会章程,能参加协会活动,在协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专长,并愿意加入协会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九条各类会员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普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技术职务(职称)或同等学历的天文科技人员;

2.取得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并在天文学领域取得一定成就的科学技术人员;

3.已取得天文学及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4.热心天文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5 .热心天文学并在天文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人员。

(二)单位成员

与天文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并能够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和支持协会的工作。

(3)名誉成员

对天文学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热心参与或协助组织与本协会相关的科技交流活动的国内外科学家。

(4)外国成员

支持我们活动并符合普通会员要求的外国天文学家。

第十条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外国会员和单位会员:

1.提交会员申请;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介绍;

3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秘书处将发放会员卡。

(2)名誉成员:

1.两名以上董事联名提交推荐信;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批;

4.荣誉会员证书由主席或秘书长颁发。

第11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会员

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优先获得我们的服务、相关学术资料和活动信息;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加入是自愿的,退出是免费的。

义务: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做好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按要求缴纳会费。

(二)单位成员

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优先参加本协会的相关活动;优先获取协会的相关学术资料和活动信息;你可以要求我们的协会共同主办培训课程、讲习班、研讨会等。可要求本局优先处理有关咨询及服务;加入是自愿的,退出是免费的。

义务: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协会开展相关学术和科普活动;按要求缴纳会费。

(3)外国成员

权利:优先获得我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可以申请参加我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义务:支持和协助协会的相关国际交流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4)名誉成员

权利:优先或免费获取协会出版的学术出版物及相关资料;可以被邀请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义务:支持本会工作,发送学术资料,沟通信息,接受本会委托工作,协助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经协会书面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将被取消会员资格,自愿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者,其会员证将立即注销。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或者协商产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在全国代表大会期间,应建立临时党组织,加强领导。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必须经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最长提前或延迟不得超过1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生效。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理事会的工作,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其负责。理事会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充分酝酿协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按规定数额(约为会员人数的1/30-1/50)选举产生。当选董事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连续两届,每次连任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的组成原则如下:

(1)董事应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以调动各方积极性;

(2)在一线工作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的比例适当;

(3)更能体现新旧交替、合作的原则。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执行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学会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专业学术活动)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撤销和更名;

(六)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七)决定荣誉职务和顾问的选拔和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生效。理事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中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司库1名,副理事长、执行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65,438+理事会成员人数的0/3。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所的日常工作,行使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术成就突出,作风正派,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届满时)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届满时)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专职;

(三)身体健康,热情,能够坚持协会的正常工作;

(四)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不得连任,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下属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类事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天文学发展。其资金来源:

(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和政府资助;

(2)捐赠;

(三)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4)会员费;

(五)资金;

(6)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协会的资金必须用于发展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协会应当在理事会领导下建立民主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会资产为公共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协会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修改协会章程,应当由10以上会员联名或者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建议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国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章程修改后,应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协会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修订)经2010第十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