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贪污贿赂案件。* * *有12收费。

(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修改后的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共有34个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徇私舞弊不征收、少缴税款案件由检察院侦查。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刑事案件。这种情况包括:

(1)非法拘禁案;

非法搜查案件2起;

③刑讯逼供案件;

4 .暴力取证案件;

⑤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

6.报复和陷害;

7.破坏选举案。

(四)其他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二)是上述三类刑事案件以外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4)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公安机关在侦查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应当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上述情形中,涉嫌主犯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牵头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涉嫌主犯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牵头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检察院的职能是什么?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NPC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NPC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侦查依法需要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刑事案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和起诉重大刑事案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起诉刑事案件。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七)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狱派驻执行机关的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审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的投诉、申诉和举报。

(十一)研究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计工作。

(十四)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检察工作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配合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NPC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NPC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NPC常务委员会更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配合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和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相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涉港澳台案件调查。

(二十二)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干部和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事项。

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类型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司法公正的刑事案件。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对检举、控告、举报、自首、自诉等材料,决定进行调查或者判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可以对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司法公正。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