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文本内容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 * *党校教育体系,促进党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 * *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 * *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它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党员轮训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轮训、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和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阵地,使党校成为干部增强党性修养的熔炉。
第三条党校工作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从严治校、从严育人、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轮训党员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
(二)承办党委、政府组织的专题研讨会;
(三)围绕国内外新形势、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政府下达的研究任务,推动理论创新;
(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研究生和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与国内外教育研究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提高学员以下五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二)怀着* * *社会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设立制度
第七条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区市委党校和市(地)委党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委(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以设立分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党校。未建立县(市)委党校的,可建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将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安排和党的建设总体部署,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党员中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党校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讲课、做报告和与学生座谈的制度;
(5)发挥党校在党委政府决策中的智库作用;
(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
(7)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其成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的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
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可根据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人选,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
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一)调查下级党委贯彻中央关于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调查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和信息化建设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方法,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校的工作进行评价;
(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协调指导下级党校教材编写、科研项目立项、学科建设和学位评估等工作;
(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交流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第三章转移教育
第十二条党校的课程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教师培训班。各班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党校应当根据干部轮训计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党员中各级在职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在党员中培训省部级领导干部,在党员和县(市)委书记中培训局级领导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主要轮训副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党员副县级领导干部,党员乡镇级领导干部。
县(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副乡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基层干部。
第十四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党员中青年领导干部培训班,为后备干部提供在职培训。
中央党校主要培养党员中青年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主要培训县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局级后备干部。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党员乡镇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第十五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种专题研讨班,讨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可以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
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可以举办以党校教师为主的教师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研究骨干研讨班。
第十八条党校应当加强对学员轮训情况的考核,将学员学习情况、党性修养和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任用和提拔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在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党校教育是干部在校学习成绩的标志。按照教学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党校学员,取得党校学历。
因故未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达不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通过补考培训的,获得党校学历。
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招收研究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以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党校教学布局应当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夯实学员理论基础,着力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拓宽学员世界视野,着力增强学员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能力,着力加强学员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丰富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
第二十三条党校教学要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设置教学班级、教学内容和课程。
根据培训和轮训两个班的不同定位和层次,做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教学安排。
培训班的教学根据岗位要求,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培养以及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
轮训班的教学重在研究重大实际问题,运用所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专题研讨课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议题,进行集中讨论。
坚持分类分级原则,结合各级党校任务分工,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从而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应贯穿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法,大力推进研究性教学,综合运用讲座、案例、模拟、体验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师生双方互相学习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党校应当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教学实施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学习考核制度和教学效果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高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基础建设。党校的学科建设要根据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轮训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符合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应当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学科建设合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全面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色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学位研究生教育应当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自己的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体系。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一条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要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科学研究
第三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研究,深化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为党的理论创新、党校教学质量提高、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党校科研工作应当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学习、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三十四条党校科研工作应当面向社会,加强与国外实践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学术界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系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合作,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评估党校系统科研成果,表彰奖励优秀科研成果。各级党校要制定科研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理论研究中心应当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的研究力量,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
第三十七条党校应当重视图书馆(室)的建设。要把中央党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的图书馆打造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方向,活跃学术思维,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推动党的理论创新。
第六章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条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应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执行学籍、学习、考勤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生体质。思想政治教育应贯穿于学生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党校每班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者或班主任应为同级干部。
第四十二条党校应在每个班次建立学生党支部,在学校委员会的领导和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学生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和监督的体制和机制。
第七章建设
第四十四条队伍建设是党校发展的关键。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良好、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党校职工队伍,以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人才强校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培养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研人员应该做到:
(一)具有* * *社会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能够探索和研究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深造、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为理论研究和教学方法的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创造宽松的环境;引进有志于党校教育的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优秀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派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四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纳入管理范围的各级党校,参照公务员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资等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类教师待遇。
第四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拔输送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八章党的机关的工作
第五十条党校应当在国家机关建立党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校委的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党校一般要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没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在党的基层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党校机关党组织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专职干部担任。党员人数多,下属单位多,党的基层委员会有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党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
第九章管理和安全
第五十三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和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以满足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后勤等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增加资金投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六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执行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党委党校要在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批评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章XI附则
第五十九条副省级城市市委党校参照本规定精神执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发布的《中国* * * *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