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吗?

事业单位通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履行国家职能以外的经营活动所得(损失),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目。税务机关等行政单位本身就是国家行政机构,不属于企业的范畴。虽然有时会把废旧物资等看似经营活动的收入卖掉,但因为属于预算管理体系,已经纳入国家财政体系,通过税收“折腾”没有意义。

以上情况可能有人关注,也可能不清楚,但从所得税的财政职能来看,似乎有“收入”,但不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之列。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是直接过渡到自然人,没有企业所得税。然而,对这种伙伴关系仍有一些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颁布后,明确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那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立合伙企业,现在更多的是作为有限合伙人而不是普通合伙人存在。既然这里已经明确了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那么如何处理企业作为出资人是间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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