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知识(4)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工人也应充分享有这一权利。告知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享受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这些内容,并在签订的合同中
声明不得隐瞒、欺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工作岗位或者变更工作内容,特别是所从事的工作是原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因用人单位未尽到告知义务,劳动者拒绝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
2.员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3.当劳动者被怀疑患有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4.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有上述情形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何向劳动者个人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劳动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能够防止职业危害、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隔热工作服、眼镜、防毒防尘口罩、橡胶手套、耳塞等。雇主在向工人分发个人防护装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符合相关标准并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2)这些个人防护用品确实能预防职业病;
2.用人单位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用人单位应当教育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和使用、
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
6.用人单位应当向指定的经营单位或者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买回后要有专人负责验收,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检查,看是否符合防护要求。
为什么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录劳动者职业史、职业危害因素暴露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断等个人健康与职业史关系的档案。这些数据可以为劳动者健康跟踪、职业病诊断、健康损害责任划分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个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不应少于10年。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发展吗?近十年来,中国的工业发展迅速。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引入,职业病隐患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在常见职业病发生率上升的同时,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重大职业卫生事故。我国尘肺病职工40多万人,每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543.8+000亿。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因粉尘和化学毒物引起的职业病而死亡、致残或部分致残的工人人数都在增加。大量职业病患者的出现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了灾难,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企业甚至破产或倒闭。《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可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反而会使企业和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如何在用人单位贯彻实施?
1.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当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通过学习和培训,企业主能够清楚地了解企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劳动者知道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2.建立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计划;
4.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个人防护用品购买和使用制度、岗前培训制度等;
5.依据《职业病防治法》逐项落实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6.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劳动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应当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的义务:了解职业病防护的相关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报告职业病隐患。
2.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争取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健康保护权、对用人单位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和特殊保护权。
应当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一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无论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何种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都可以受本法保护。
给劳动者上工伤社会保险有什么意义?
工伤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增加社会效益。这部法律的这个规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不管愿意不愿意,都应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业的发展必然伴随着职业伤害,职业伤害只能预防,尽量减少,不能完全杜绝。因此,政府和用人单位必须加强职业伤害的预防,做好职业伤害的善后工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预防和有效控制职业伤害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避免了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程;
3.采取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4.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5.为工人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注意维护;
6.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向劳动者公布结果;
7.为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8.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9.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上岗中、上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妇女从事对本人、胎儿和婴儿有害的作业;
1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安排,对有职业禁忌或者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予以妥善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及时安排诊断,对职业病患者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和康复,并依法妥善安排补偿。
1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救治、康复检查和医学观察;
13.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4.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的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如何体现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1.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劳动者本单位的主要岗位。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预防;
2.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设立公告栏,向劳动者告知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
4.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伤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装置。
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主要有哪些?
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根据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主要是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象条件;气压异常,如气压高、气压低;噪音和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x射线等电离辐射。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和布鲁氏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如森林脑炎病毒。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职业压力;
(三)劳动强度过高或者劳动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安排适合劳动者身体状况的作业的;
(4)其他器官或系统过度劳损,如视力不佳;
(5)长期处于不良姿势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工作。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如热季高温辐射、冷季门窗紧闭导致通风不良;
(2)车间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车间和无毒车间布置在一个车间内;
(3)不合理的生产工艺造成的环境污染。
用人单位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需要过几道关?
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需要整个企业的合作。只有抓住工作重点,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在日常职业健康管理中,主要应把握以下五个关键点:
1.坚持住。三个同时?关闭。真的进行建设项目?三个同时?规定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有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于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前,必须进行职业卫生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
2.控制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确需使用有职业危害的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当标明其成分、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3.检查培训。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所有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了解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人员重视职业病的防治,使劳动者重视个人防护,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4.确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全面落实,使每一个管理者都能自觉执行,落实到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的各项措施。
5.检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批准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定性或定量分析;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预评价结论和建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经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
职业危害需要申报吗?如何申报?
职业病防治重在预防。所有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都要监管,不能失控伤害劳动者。因此,有必要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企业申报的项目范围是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即申报的项目是本法第二条规定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职业病项目。申报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了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具体办法。申报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及时,即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卫生部的具体申报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申报;二是如实,即用人单位要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项目的所有信息,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遇到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做?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当首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处理职业事故所需的全部费用;最后,要总结分析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职业危害事故的再次发生。
为什么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近年来职业病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劳动者对其工作岗位的职业危害完全无知,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因此,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1.通过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2.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3.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真正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为什么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要定期检测?
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定期、定期检测,旨在及时了解职业危害的产生、扩散和变化情况;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程度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的鉴定和评价。为了保护工人的健康,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防护设施提供科学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通过检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确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
销售、购买和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需要注意什么?这是告知提供可能导致职业危害的材料的危害的义务。向用人单位销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有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产品包装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用户在购买时应仔细检查产品规格和包装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在使用化学品时,管理人员和工人应了解它们,了解它们的化学成分、特性和主要危害,并知道如何防止化学品的职业危害,穿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凡未标明产品特性、成分和使用说明的,不得购买和使用。特别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否则使用者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哪些劳动者可以得到特殊保护?为什么?
这部法律规定,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处于发育阶段,身体发育尚未定型,对外界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较差。如果他们在劳动中得不到特殊保护,他们的身体发育和健康将直接受到影响。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由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的。女性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低于男性,但对职业危害的生物效应比男性更敏感。职业危害会对生殖系统和生殖功能产生特殊影响。据报道,铅、汞、铝等金属毒物,苯系物等有机溶剂,氯乙烯等聚合物。
化合物等工业毒物可导致女职工月经不调、月经过多、痛经;铜、镉、镍、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工业毒物,以及高频、微波、辐射等作业均可引起胎儿畸形。铅、汞、砷、镉也可随乳汁排出,直接影响婴儿健康。因此,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自身、胎儿和婴儿健康有害的作业。经期女职工也不得从事食品冰柜、冷水等低温作业。企业领导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重视和关心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第四期]。女职工较多的企业也应设置相应的女职工诊所、哺乳室和孕妇休息室。此外,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止其从事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也要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