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包括
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一、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使其了解和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防护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了解员工依法享有的职业健康权利。
二、职业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应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接触有害因素员工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后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分立、解散、破产时,还应当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和周期按照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和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执行。
三。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及早发现医疗禁忌症和疑似职业病患者,对保护从业人员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职责: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视为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并保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文件和资料。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也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