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Xi安下岗职工贷款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03〕39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Xi安支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xi银发〔2003〕98号),结合xi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向商业银行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组织经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管理
第三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属于商业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贷款管理。
第四条贷款对象:户口在Xi市辖区,年龄在60周岁以下,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用途:借款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的启动资金或营运资金。
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
2.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应不低于项目运营所需资金的30%)。
3、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方案;
4、参加过创业培训并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应业务能力;
5、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贷款方式:采用担保方式,实行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贷款额度及期限:贷款额度一般为20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贷款的,借款人应提前申请展期。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后,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对于微利保本的项目,可以向中央申请贴息。小额信贷延期不再打折。
第十条还款方式;通过采取灵活的方式,利息可以随本金一并还清,也可以分期偿还或提前偿还。具体方式由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商定并列入合同。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利息;不能按期偿还小额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1.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贷款的合理使用;
2、利用贷款增加的就业岗位,应优先吸纳当地下岗职工:
3.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偿还本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同等责任。贷款银行和担保银行应按照贷款管理办法还清贷款本息,确保小额贷款安全回收。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贷款银行应停止发放新贷款。在通过担保基金的代位求偿降低不良贷款率后,可以恢复贷款申请。对于按照贷款相关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贷款银行应及时汇总并向担保机构移交相关手续。贷款到期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该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评价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评价体系。担保机构代位求偿后,作为债权人,小额贷款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专人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和相关部门的对账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贷款情况。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程序: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查并承诺担保、指定商业银行核贷。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Xi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
2、《Xi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2)一式三份;
3.参加创业培训获得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借款人的《再就业优惠书》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项目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核实情况并签署《申请表》,由借款人向市就业中心申报。未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其所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步核实并签署意见。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自有资金等基础信息的初步核实。并给借款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如果不同意,要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审批。市就业服务中心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申请做出明确答复并确定是否属于微利项目。不同意的,要说明情况;对同意削减认定为微利的项目,应在《申请表》相应栏目中签注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借款人将申请材料提交Xi安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保险公司)审核,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
第十七条西部保险公司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并向借款人作出是否承诺担保的答复。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由西部保险公司拟定。借款人本人持担保机构签署的《申请表》到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担保机构背书的《申请表》作为担保银行向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的凭证。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调查和审查,并在申请表的银行审查栏填写意见。符合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放款,商业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和放款情况反馈给西部保险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
第四章担保机构和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Xi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Xi安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西部保险公司应当接受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向西部保险公司支付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作为贷款担保机构的营运资金。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担保费由西部保险公司统计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的程序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执行。
第五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市、区(县)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筹集并封闭运行的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委托安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运作。
第二十四条西部保险公司负责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其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的拨付,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偿还下岗职工逾期贷款本息。
保障基金的结余应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西部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贷款金额,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代偿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银行应单独设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科目,进行单独统计,并按季度向人民银行上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见附表3)。借款人按期或提前偿还本息的,贷款银行应另附清单,并及时书面通知西部保险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便西部保险公司及时解除担保。人民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度对此项业务进行考核,对积极认真管理贷款的商业银行经办行和人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七条西部保险公司应按照会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月度、季度和年度报表,并报送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担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Xi安支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