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配枪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劳动教养机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承担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海关缉私人员确需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军事、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警卫、押运人员,执行警卫、押运任务确需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暴力犯罪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飞机、船舶、火车、机动车辆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车辆,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或者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有毒物品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品犯罪或者威胁使用枪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品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迫切危险的;
(六)实施杀人、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害公民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警卫、看门狗等物体和目标遭受暴力攻击或者破坏,或者有遭受暴力攻击或者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斗殴、聚众闹事等。,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他方式无法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罪犯和服刑人员聚众闹事、暴动、杀人或者逃跑的;
(十二)抢劫罪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杀人、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后拒捕或者逃跑的;(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物、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拒捕或者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不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