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控制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生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治理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全面负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控制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控制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控制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管理控制体系,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等级划分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风险点排查,重点排查下列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及相关作业活动:

生产技术和工艺;

(二)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检验和检测;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环境和气象条件;

(5)工作空间有限;

(六)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火等特种作业;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环节和内容。

调查结束后,应列出风险点的名称、位置、可能的事故类型和后果。第十条对识别出的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工艺和经营活动,选择适用的分析识别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识别,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辨识的危险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方法对危险点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确定危险等级。

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重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点被认定为重大风险:

(一)发生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事故发生条件仍然存在的;

(二)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3)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同时作业时间超过10人;

(四)评估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第十三条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一)已经发生1以上轻伤和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事故发生条件仍然存在的;

(2)存在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有3人以上但不足10人;

(三)评估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第十四条风险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较低,不构成重大风险或重大风险的,应当认定为一般风险或低风险。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和风险因素识别的结果,编制风险分级控制清单,明确技术改造、运行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应急响应等控制点、控制机构、责任人员和控制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次风险控制措施和控制方案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