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领导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13省卫生厅内设机构:

(1)办公室。

综合协调办公室政务工作,制定办公室各项工作制度;协调管理办公室电子政务,负责报文处理、文件管理、新闻宣传、期刊管理、政务公开和信息发布;安排和组织办公室年度工作会议及其他综合性会议;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政府信息和值班的日常运行;负责重大卫生政策、重要政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监督检查;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省人大代表建议和CPPCC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指导卫生系统信访工作。

(2)人事部门(科技教育部门)。

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收入分配政策;负责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工资福利、卫生管理干部在职培训、援疆援藏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加强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管理措施;负责全省卫生系统的表彰和奖励工作;制定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标准,承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指导省级医疗卫生协会的业务工作。拟定全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协调全省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高新技术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技术的标准研究和技术评价;承担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全省高等医学教育自学考试;参与指导高、中等医学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健康科学普及工作。

(3)计划财务部。

制定全省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和厅直属单位的规划建设、财务和资产管理;对卫生服务价格提出建议;负责部门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基础设施投资等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制定卫生财务、会计和基础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拟定全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和规划,指导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省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组织并监督卫生设备国家标准的实施;协调和监督国外卫生贷款在湖北的设立和实施;负责内部审计。

(4)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

组织协调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报送;负责部门规章和卫生执法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执法人员培训;负责综合卫生政策研究,起草重要会议文件、讲话材料和政策研究报告;制定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措施;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卫生行业的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指导地方卫生政策、卫生法制和卫生标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疾病预防控制司(省卫生应急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制定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全国无病预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疾病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预防保护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重大疫情和情况的监测和应急处理;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疗救援的预案和计划;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组织抢险救灾、反恐、中毒、辐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农村改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拟定全省爱国卫生运动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建设和考核;指导开展病虫害防治活动。承担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6)农村卫生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省农村卫生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规划和指导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收集和分析农民健康信息,检查农村重要卫生政策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员培训的计划,并指导实施。

(7)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

拟订全省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和健康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管理婚前医学检查、健康指导和健康咨询;依法监督管理妇幼保健、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专项技术,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妇幼保健服务机构的建设和业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生育技术卫生标准和业务指导;规划和指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八)医疗服务监督处(湖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

制定有关医疗机构、血站和医务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和执业许可证的登记;监督执行国家医疗机构技术标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拟定护理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临床药学的管理;组织全省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全省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全省采供血工作;负责全省临床检验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制度,组织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工作;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负责全省医疗广告前置审批。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

(九)基本药物管理办公室(省医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政策;拟定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鼓励和支持本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对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测。负责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10)中药管理局(湖北省外用中药管理局名称)。

制定全省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中医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中医医疗机构改革;指导全省重点中医医院和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中医机构考试、执业注册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组织制定中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全省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的科研工作。

(11)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

组织和指导全省医疗卫生领域政府与民间的双边和多边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相关活动;组织和协调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和管理对外医疗技术和劳务输出与合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组建、培训、派遣和境外联络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类人员的出国(境)手续。

(十二)省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省血吸虫病防治政策和法规;制定全省血吸虫病防治中长期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工作,监督和指导各市州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组织对达到消除或控制血吸虫病标准的县(市、区)进行评估和鉴定,管理血吸虫病防治监测工作。

(十三)省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中央领导在湖北的医疗和省卫健委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负责全省重大会议和活动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在华高级外宾和高级专家的医疗安排;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定期组织省级保健对象及相关人员体检,负责办理省级保健对象体检证明和转诊手续。

机关党委负责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办公室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