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创业、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主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1 .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3.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4.加大对职业培训的财政支持;5.加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培训取得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不断提高,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职业培训还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职业培训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加快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以下意见:一是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是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有效手段。(二)明确职业培训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职业培训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面广、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行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新机制,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快培养亿万高素质技能型劳动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养一个人、就业一个人、培训一个人”的目标,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所有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中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至少接受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一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二是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三,完善职业培训体系。适应全体城乡劳动者就业需求和职业发展要求,完善职业培训体系。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依托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对接技术工人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4)大力发展就业技能培训。要对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加强实践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培训,使其达到岗位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努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农民工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就业技能;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学期的劳动预备培训,提高技能和就业能力;对企业新员工,结合就业岗位实际要求,采取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的形式进行岗前培训;要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高职学生要加强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训练,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鼓励高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五)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员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职培训、脱产培训、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员工技能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培训体系、自主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学习等方式,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条件。(六)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创业者的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要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以及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要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分析、调查观察、创业者宣讲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创业能力。要加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和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七)大力推广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求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广与就业密切相关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质。全面实施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式,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培养、定向培养、定岗培训。对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初级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要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要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八)加强职业技能评价和竞赛选拔。各地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导向作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引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评价。积极推进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九)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升级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在地级市,升级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在经济发达县市升级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培训和鉴定服务。完善职业分类体系,加快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题库开发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撑。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教师培训,加快培养既能传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的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和培训教材建设。(十)加强就业服务。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和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和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辖区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训、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制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十二)完善培训成果政府采购机制。各地要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竣工审核三项制度。鼓励地方政府探索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第四,加大对职业培训的财政支持(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根据其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新录用劳动者,企业依托其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培训,同时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农村学生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部分生活费补助。(十四)加大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培训各类补贴资金的整合,有条件的地区要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的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资金支持职业培训教材开发、教师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培训补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十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要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职工在职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无力开展职工培训、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筹安排职工教育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培训服务。(十六)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请程序和监管措施。2012年底前,各省(区、市)地级以上城市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间信息享受度。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形势和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政府补贴的职业(工种)并向社会公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度、时间长短、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持续时间为依据,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对个人直接补贴、对企业直接补贴等职业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发放培训券(卡)的方式。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分配等关键环节实行公开透明法,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出现欺诈、挪用、滥用职权等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监察部门要对重大违纪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加强组织领导(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要把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促进职业培训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十八)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各地要根据促进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和社会培训资源与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十九)加大宣传和表彰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制度,表彰在职业培训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开发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国务院,20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