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水利建设的专项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我国跨国河流、边境河流重点保护工程管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和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国务院批准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费)中提取3%。应从水利建设基金中退出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及附加)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道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和公安部门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担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应划出不低于1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汛任务的城市有: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基金(基金、附加费、手续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