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成人高考有哪些规则?
一是自觉服从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扰乱考场和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主动接受监考人员按规定实施的身份验证、体温检测、安全检查、违禁物品检查和个人物品检查。
3.除2B铅笔、黑色钢笔、黑炭笔、尺子、圆规、三角板、不带信封的橡皮及其他必要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外,考生不得携带任何物品进入考场。考生携带特殊设备(如医疗设备等。)一定要去体检医院开证明。
严禁携带各类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收发功能的设备)、电子记忆录音回放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包括手表、手镯、修正液、修正带、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考场。
4.考生入场后,按顺序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备核对。准考证正反面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涂改或书写。领取答题卡和试卷后,要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晰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并按要求粘贴条形码。凡条形码缺失、漏(涂)、错(涂)答或字迹模糊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如遇试卷、答题卡发放错误、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可举手提问,考前向监考老师报告;考试结束后更换报告,延期考试时间不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由监考人员提问。
五、考试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15考试结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次考试结束前30分钟,按要求擅自离开考场的,视为违纪。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必须在考点指定区域休息,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方可离开考点。考生交卷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得在指定区域逗留、交谈或使用通讯设备。
七、必须在题号对应的答题区答题。不允许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回答问题。草稿纸或答题卡指定区域以外书写的答案无效,不允许在答题卡或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类型同颜色的笔。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吸烟、不喧哗、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打信号,不夹带、偷窥、抄袭或故意让他人抄袭,不抄写、回答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传递文具、物品等。,且不得损坏或带出考场。如果身体有任何异常,要立即向监考老师报告。
九、考试信号结束后,立即停止书写,停止答题。监考老师依次收齐所有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按照监考老师的指示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Xi。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组织作弊;买卖或者提供作弊器材、试题和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请主动离开考场。如不主动离开考场,一旦查出替考行为,将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云南省成人高考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规: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或者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
继续回答问题;
(四)考试时偷窥、窃窃私语、交换信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考场的;
(七)试卷、答题卡(包括答题卡、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试卷损毁或带出考场的;
(八)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注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不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胁迫他人为抄袭提供便利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资料的;
(七)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一致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九)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其他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文件、证件、档案等材料获取考试资格、附加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在阅卷过程中,认为答案相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规模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被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阅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考生在所列考试中有一门考试作弊的,各阶段、各科目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暂停考试1至3年;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
(一)组织团伙行骗的;
(二)在考场外发送或者传输考试信息的;
(三)利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的作弊行为;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代替他人或者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所列严重作弊行为的,还可以给予延期1至3年,延期期间的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时报名参加考试的所有科目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以作弊手段取得考试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入学资格的,由发证机关宣布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予以没收;已被录取或录取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
学生和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开除: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二)组织团伙行骗的;
(三)向作弊组织者提供考试信息、答案和相应设备参与团伙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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