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安局民警职责

公安部门的职责

第一节各级公安部门的设置和基本职责

汕头市公安局治安科是市公安机关主管全市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科级由秘书股、治安管理股、特种行业管理股、枪支危险品管理股、派出所治安管理股、案件侦查指导股、技防管理股、内部治安管理股八个股级单位组成。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全市治安和基层基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治安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督促各地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组织部署全市整治行动,指导协调各区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公安部门管辖的重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各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股(大队)是各区县公安机关主管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治安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的工作部署,全面掌握和上报本地情况信息,受理和查处公安部门管辖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二节治安管理的具体职责

一、治安管理

指导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地区治安整治;打击影响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社会治安。

第二,有害物质的管理

学习贯彻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掌握和查处涉爆、涉毒、涉放射性物品案件和事故(件);组织、协调、开展统一的区域行动,查处违反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管理的行为。

第三,枪支的管理

学习贯彻枪支管理法;审核年度公务用枪采购计划;做好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组织收缴非法枪支;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在我市开展枪支弹药销毁工作。

第四,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

组织协调各类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安全保障工作;做好旅游区、公园、体育场馆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动词 (verb的缩写)特殊行业管理

指导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开展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集中整治行动。

六、查处“黄赌毒”案件和“扫黄打非”工作。

负责受理和审批群众举报的涉黄、涉赌、涉非法光盘生产线案件;对领导交办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黄赌毒”窝点和非法光盘生产线线索进行暗访,直接或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扫黄打非”工作;指导全市或相关地方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和打击;指导侦查或直接办理涉黄、涉赌、涉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刑事案件;配合禁毒部门查处特殊行业和娱乐场所的涉毒案件。

七、办理公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指导、监督或直接查处公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八、安全管理

学习和贯彻保安服务业的法律法规;指导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和经警队伍做好队伍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经济警用装备和服装的发放;指导和查处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违法违纪案件。

九、技术管理

指导和管理技防工程和技防产品,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年检和换证。

网络警察职责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995次会议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12项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1994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其他监管职责。

具体责任:

(一)宣传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情况;

(三)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四)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活动;

(五)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消防部队的职能和责任

消防队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一种警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公安消防和社会应急救援的双重职能,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灭火队伍。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消防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积极参加社会应急救援,保卫国家经济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防部队的具体任务包括“预防”和“制止”。“防”主要是各级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抑”主要是基层中队的责任。其主要职能是:

1,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业务,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火灾事故的重要措施。消防监督机构监督整改火灾隐患是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将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驻地级以上主管部门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相关人员督促整改。

2、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技术标准。

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技术标准。同时,他们审查和检查有关部门制定的措施和标准,并监督措施和标准的实施,以确保安全操作和安全生产。

3、监督检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执行情况,参加竣工验收。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有关规定,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检查消防设施落实情况,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4、督促城建、公用事业等部门建设、完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监督机构有监督权,即在制定城市规划计划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将消防设施的内容纳入考虑,并按计划付诸实施。

5.进行火灾统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准确、及时地进行火灾统计。

6、教育和训练部队,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本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专业训练,全面提高部队战斗力,同时对群众义务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7.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消防监督机构是火灾调查和火灾责任人追查处理的权威机关,负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8.迅速报警,及时有效扑灭各类火灾,努力减少火灾损失,全力参与除灭火以外的各类抢险救灾。公安消防队是实施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日夜值班,时刻待命,接到报警后迅速出动。积极救助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害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县(区)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能

地级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

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处)是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境外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和指导本地区的公安出境入境管理工作;

(二)受理和批准本地区公民因个人原因出国的申请,报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作和签发护照;

(三)受理、审批当地公民因个人原因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申请,并签发相应的入出境证件;

(四)受理和审批本地区公民出境卡的换发、补发、延期、补发和补发;

(五)受理、审批外国人入境、过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签证、证件,并实施相应管理;

(六)受理和审核华侨、港澳台居民因出入境证件遗失、证件有效期届满等特殊情况提出的出境申请,签发相应的出境证件和签注;

(七)受理和审查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和台湾省居民来此定居的申请;

(八)受理加入、恢复和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确认国籍;

(九)办理或指导办理本地区涉外案件(事件)和内地公民违反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事件);

(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机构、单位和外国人居住地区的安全工作;

(十一)负责地方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十二)承办上级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县(区、县级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

各县(区、县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是公安机关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境外人员管理的基层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研究本地区出境入境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和审核本县(区、县级市)公民因个人原因出国和赴香港、澳门、台湾的申请,报上级审批;

(三)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授权,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签证、证件,并实施相应管理;

(四)受理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和台湾省居民来本县(区、县级市)定居的申请;

(五)调查或协助调查涉外案件(事件)和内地公民违反出入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案件(事件);

(六)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授权,受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华侨在内地遗失证件或者证件过期的申请;

(七)承办上级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边防支队的职责

(1)根据边境管理法规,负责边境管理区的治安工作。动员和组织群众,贯彻边防政策,落实警民联防、群防群治和治安责任制。负责进入国境、河流(湖泊)和争议地区人员的政治审查、管理教育和船舶管理。审查和处理各种违反边境政策的行为。检查边境地区的可疑物品、脚印和其他犯罪现场。

(二)在敌特容易潜入、逃脱的重点区域和敌情复杂的地区进行巡逻或伏击,做好控制、拦截等边防勤务,加强内部反偷渡斗争,防范和打击武装小分子的骚扰破坏活动。并配合边防部队歼灭来犯之敌。

(三)签发和管理边境通行证,按照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对进出边境管理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核实,对可疑人员进行审查。

(4)开展情报调查,及时了解国内外敌情和社情。

(五)依法审查处理俄方公开移交和抓获的特务和间谍、跨境逃犯、非法越境人员、非法越境的外国人和俄方秘密释放人员。做好被遣返外逃和流出人员的审查工作。

(6)加强专项工作,深挖潜伏特工,做好收网工作,侦破边境地区预谋走私案件,严厉打击走私贩毒贩枪;配合公安机关相关业务部门侦破政法刑事案件。

(7)完成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交给的任务。

巡逻功能

一.依据

1、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

2、《广东省人民警察巡察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公开内容

巡逻任务

1,维护警务区公共秩序;

2、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3、警戒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现场,引导群众,维护秩序;

4.参与处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5、参与处置灾害和事故,维护公共秩序,抢救人员和财产;

6.维护交通秩序;

7、依法制止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8.接受公民报警;

9.劝说并制止公共场所的民间更正行为;

10,制止精神病人和醉酒者的行为;

11.引导行人,帮助突然受伤、生病或遇险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12.接受拾得的物品,并设法归还失主或送交拾得部门;

13,巡逻警务区治安情况,提醒沿街相关单位和居民消除隐患;

14,纠察人民警察;

15.由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巡逻权力

1,查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查涉嫌车辆、物品;

2、核对身份证;

3.对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5.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6.在狩猎、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7.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服务承诺

1,随时接受“110”报警指令,快速反应,及时预警;市巡警接到警令后五分钟内赶到现场;县(县级市)巡警接到警令后十分钟内赶到现场。

2、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接警事项必须依法办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辖区或警方管辖的案件,也应认真受理并及时移送有关单位。

3,处理好巡逻与办案的关系,在“巡逻”二字上下功夫,尽可能多的把警力放在路上,确保路上巡逻警力占80%以上,扩大巡逻覆盖面,增加巡逻密度,增强群众安全感。

4、实行“定人、定时间、定任务、定道路”四大警务区责任制和巡逻签到制度,做到警务区每40分钟巡逻一次以上。巡逻时要做到“四勤”(勤走、勤观察、勤检查、勤询问)和“三不”(不说伤害群众的话、不做危害群众的事、不拿群众的一针一线)。

5、巡逻工作要重点,即重点在重点时间和部位巡逻,特别是每天上班高峰时段,在市区重要交通路口执勤,维护治安,疏导交通秩序。

6.巡警执勤要有问必答,遇事要帮忙,遇到危险要救人,自己任务范围内的事情要立即处理;对不在自己任务范围内的事情给予具体指导,提供方便。每个巡警每月为群众做不少于十五件好事。

7、拓宽警民联系渠道,密切警民关系,以大队为单位,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群众接待日,接受群众咨询,宣传法律,解答疑问,沟通感情。

8、加强巡视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巡视组内部要有巡视员队伍,监督值班巡视;要实行两级以上的考勤制度,即支队、大队、中队长、督察队轮流考勤,每天要有一定数量的考勤。要聘请社会监督员,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少于五个中队,不少于十个大队,不少于二十个支队。

9、城区巡警要在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时间,加强对学校门口附近道路的检查和管理,确保良好的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为中小学生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10,市县巡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认真对待群众投诉,做到事事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一般需要七天回复,特殊情况也要在一个月内回复。

省、市、县公安巡防部门要将本节内容公开。

经侦部门在受理案件中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具有管辖权: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五、提供虚假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不及物动词妨害清算案件(刑法第162条)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九。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刑法》第164条)

X.非法经营同类业务(刑法第165条)

XI。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12.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刑法第168条)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入股、出售国有资产(刑法第169条)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用假币换取货币(刑法第171条第二款)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20.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和批准文件(刑法第174条第二款)

二十三、高息借贷案(刑法第175条)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刑法第177条)

26.伪造、变造国家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2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刑法第179条)

29.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刑法第180条)

30.编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65438条+081条,第1条)

31.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刑法第181条第二款)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182条)

三十三、向关联方非法发放贷款(刑法第186条,第1款)

三十四、非法贷款(刑法第186条第2款)

三十五、利用表外客户资金非法借贷(刑法第187条)

三十六、非法发行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三十七、非法票据的承兑、付款和保证(刑法第189条)

38.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39起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四十一、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四十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四十三、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二款)

45.信用证诈骗(刑法第195条)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47.证券诈骗(刑法第197条)

48.保险诈骗(刑法第198条)

49.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50.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五十一、偷逃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52.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1款)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5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法第208条1款)

57.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1款)

5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刑法第209条第4款)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六十三、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六十九、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七十、非法经营案件(刑法第225条)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65-438款+0、2款)

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材料失实(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七十四、逃避商品检验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七十五、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七十六、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