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务派遣工新政
煤矿劳务派遣工的新政策如下:
1.煤矿要加强对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开展“三尊重”(尊重生命、尊重法规和职责)和“三违”(反违章指挥、反违章作业、反违反劳动纪律)活动,培养学习技能、讲制度、尊重规则的良好氛围,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水平;
2.严格落实煤矿从业人员矿、区(队)、队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认真开展煤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确保煤矿在岗和新录用从业人员100%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3、要狠抓班组长这个关键岗位,全面开展班组长轮训,确保所有煤矿班组长都轮训一遍;
4、加快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所有煤矿必须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岗位等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不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岗位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划分为若干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