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期权投资与深交所期权风控制度
第一,存款制度
(一)定金制度的基本概念
保证金制度是指交易者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保证金是根据市场的变化动态计算的,交易者需要根据变化及时补充保证金。
(2)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实行分级收取,由中国结算向具有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期权经营机构(经审批后在中国结算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结算业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收取,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期权管理机构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标准由期权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标准。
(3)卖出和开仓时的保证金管理
投资者在卖出和开仓时,分为普通仓和补仓两种。
普通仓卖出开仓,期权管理机构根据客户保证金余额控制开仓申报,从客户保证金余额中扣除相应的开仓保证金金额。如果客户的保证金余额小于开仓保证金,期权管理机构将不接受客户的卖出和开仓委托。最终,中国结算根据最终头寸锁定期权管理机构的维持保证金。
如果是覆盖头寸,期权管理机构在现货系统中实时锁定投资者的覆盖证券。如果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不足的备兑头寸将在中国境内的结算日转换为普通头寸,并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维护保证金。在行权日结束时,中国结算将首先释放所有备兑证券进行清算和结算,然后根据最终头寸锁定备兑证券。
除了普通仓和有盖仓,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构建投资组合策略来达到保证金冲销或减少的目的。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介绍它。
(4)逐日盯市
期权管理机构在日终逐日向市场标记客户的保证金,即计算和检查客户的保证金余额,检查客户的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风险控制的要求。如果保证金不足,及时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
(五)行权过程中的保证金管理。
在行权日(e-day),未被分配行使义务头寸的投资者的保证金或备兑证券被释放。被指定行使义务仓头寸的投资者的保证金或备兑证券将继续被锁定,在E+1完成行权交割后,保证金将被释放。
在投资者未能在行权交割中实现合约目标的情况下,如果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的备兑开仓合约,则相应的备兑证券将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
第二,强制清算制度
(一)强制清算的基本概念
强制平仓是指当期权管理机构或投资者违规或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深交所、中国结算所或期权管理机构对相关头寸进行强制平仓的一种强制制度。
具体而言,当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仓或平仓,或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失误或市场操纵等原因,部分或全部期权面临或可能面临重大结算风险时,中国结算有权对相关头寸进行平仓。
如果投资者保证金不足,导致期权管理机构对中国结算的保证金不足,期权管理机构将强行平仓投资者的头寸。
如果期权管理机构的保证金充足,但投资者的保证金不足,期权管理机构也可以强制投资者平仓。
(二)强制平仓的具体实施
在实施中,投资者客户实时风险值和客户维持保证金比例是期权管理机构实施强制平仓的重要指标:
客户实时风险值1=根据期权管理机构保证金水平计算的客户实时价格保证金/客户保证金总额(扣除待结算行权等冻结资金后)。
客户实时风险值2=根据深交所与中国结算保证金水平计算的客户实时价格保证金/客户保证金总额(扣除待结算的行权等冻结资金后)。
客户维持保证金比例1=根据期权经营机构保证金水平计算的维持保证金(持仓日结束时自动套期保值后收取的保证金)/客户总保证金(扣除行权待结算等冻结资金后)。
客户的维持保证金比例2=按照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保证金标准计算的维持保证金(持仓日结束自动对冲后收取的保证金)/客户的总保证金(扣除行权待结算等冻结资金后)。
1.投资者客户实时风险值1达到或超过期权管理机构日内平仓线,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补仓或平仓的,将在约定时间强制平仓;
2.如果投资者客户的实时风险值在盘中达到或超过实时处置线,将被立即强制平仓。
3.投资者1的客户维持保证金比例达到或高于期权管理机构盘后平仓线,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补仓或平仓的,将在下一交易日约定时间强制平仓;
4.投资者客户在交易结束后维持2至或高于交易所平仓线的保证金比例,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补仓或平仓的,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后被强制平仓。
第三,行使违约处置权
(1)行权日或交割日停牌等异常情况下的违约处置方式。
如遇行权日或结算日全天停牌等异常情况,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处理不足,根据E+1清算的数据结果,不足部分以现金结算完成行权结算,结算违约不予处理。现金转账结算交割后资金不足的,按资金交割违约处理。
(2)其他违约处置方式。
1.缓冲证券结算:在行权结算过程中,若投资者行权应付的标的证券不足,期权管理机构可根据期权管理机构与投资者的约定,用自营证券替代投资者,投资者可在日后向期权管理机构偿还证券。
2.过户:行权交割日,如果投资者在向结算参与人交付行权资金时违约,结算参与人可以进行过户处置操作,即委托中国结算将投资者行权的标的证券过户至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处置账户。投资者补足资金后,结算参与人将标的证券转回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3.待清偿:若结算参与人在中国境内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将暂将结算参与人应收的标的证券或自营证券划入待清偿证券账户,同时将价差风险资金划入待清偿资金账户。交割违约后的下一交易日,在违约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资金后,中国结算将向违约结算参与人返还暂扣的资金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