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颁发和管理办法(试行)
具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担任各种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具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作为省级大中型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开发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四条评价证书由国家地震局审核颁发,并接受监督管理。第二章申请鉴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甲级鉴定证书:
(一)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研究领域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能解决关键工程技术问题。
(三)承担了多项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独立编制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熟悉和掌握国家地震局发布的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乙级评估证书:
(一)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了解本研究领域的技术和知识,吸收和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三)承担大中型省级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独立撰写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了解国家地震局发布的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第七条申请《评估证书》的程序:
申请评价证书的人员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依次报送省级地震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资格审查后,由国家地震局负责颁发。第三章证书的考核和管理第八条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受国家地震局委托,制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对申请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定。第九条《评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继续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重新申请证书。第十条鉴定证书的失效、降级和吊销。
持证人离职超过一年,原证书自动失效。发现持证人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发证机关可撤销或收回其证件。
(一)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转借《评估证书》的;
(四)超越《评价证书》的范围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五)评价质量低劣的;
(六)不履行评估合同的;
(七)不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第十一条国家地震局对评价证书进行定期管理,建立升降级制度,对持有人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持证人予以确认、降级或吊销。部分持有人因条件变化需要重新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资格审查后,发给升级后的证书。第十二条《评价证书》遗失,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国家地震局报告,并声明作废。重新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国家地震局核实后颁发新证。第十三条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评价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负责人。第十四条持有人完成的评估报告结论不当或者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其他损失的,除吊销其评估证书、退还全部评估费用外,对持有人处以罚款;后果严重的,要追究责任。持有人不履行评估合同造成损失的,按上述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审核、颁发评估证书的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单位领导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