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分类改革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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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7月,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条例(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条例(试行)》全文公布,分别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制定了岗位设置和职务升降规定。两类公务员有11个级别,对应公务员的相关级别。其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从专业技术人员到一级主任,对应公务员从26到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这两个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建立。

分类就业,分类考核

文件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从专业技术人员到一级主任科员的职级设置为11级,分别对应26级到8级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从二级行政执法员到主管按11级别设置,对应第二十七至十级公务员。

李忠介绍,这次在职务序列上,两个规定结合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着眼于提高管理效率和科学化水平,为两类公务员建立了各自的职务序列,区别于综合类管理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职务是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务。行政执法岗位是机关中依照法律法规直接为行政相对人履行执法职责的岗位。”李忠说。

在职务晋升方面,李忠表示,分类管理突出了对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持续鼓励,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更好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在日常管理中,根据两类公务员的特点,实行分类录用、分类考核、分类培训。

“让高级人才有自己的渠道”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提出了公务员分类管理的要求。这次的两个文件具体细化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汪玉凯说,大部分公务员属于综合管理的范畴,但政府部门的会计师、工程师、经济师专业要求更高,在录用、考核、晋升等方面应该有所区别。

汪玉凯认为,各部门公务员的行政执法队伍不应承担政策职能,而只能承担执行职能,也应与综合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开管理。“在招聘和提拔的时候,高级人才可以有自己的渠道。这使得他们的职业素养的提升不会受到职业发展通道的限制。”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其职责技术性强、可替代性低的公务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多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监督约束激励并重的原则。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下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根据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岗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关应当根据其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岗位设置范围,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岗位设置计划,确定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岗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位和级别

第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分为十一级。一般职称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主任、二级主任、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师。

具体职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在通用职称的基础上确定。

第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等级的对应关系是:

(1)一级导演:13级至8级;

(2)二级导演:15级至10级;

(3)一级高级主管:17至11级;

(4)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5)三级高级主管:19级至13级;

(6)四级高级主管:20级至14级;

(7)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8)二级监事: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9)三级监事: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10)四级主管:24级至18级;

(11)专业技术人员:26级至18级。

第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一般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职务的任免和晋升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任免和晋升,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拟任职位的其他要求,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岗位设置范围和岗位数量内担任。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资格由高到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和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一级或二级董事、一级高级监事应具备全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三、四级高级主管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一级、二级监事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凡三、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拟提拔任职,应当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任职经历等基本条件,且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工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职务的有关规定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调离其他岗位或者被取消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新录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的岗位等级内定级。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不同岗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人员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对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采用其他测评方式招录公务员。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应当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依据,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培训内容应当侧重于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按照公务员转任的有关规定,转入机关,按照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调动,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工作类别之间进行。

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范围内调任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一般转入同一专业岗位。因工作需要,也可调任相关或相近专业岗位。

对因工作需要调离其他岗位的公务员,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中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工作经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通过比较确定职务级别。

其他岗位的公务员调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岗位的,应当具备调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等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体现岗位职责特点的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专业技术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人员给予奖励。

有突出贡献者,可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考核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参与中央和地方重大人才工程、科研项目的遴选。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范围的;

(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人数设置;

(三)擅自放宽资格条件或改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录用、调动、调任和任命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参照公务员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机关(单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