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训课程的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有权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即举办者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和社会力量两类,教育培训机构属于社会力量。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明确赋予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接受社会教育的权利。教育培训机构的权利主体是民间组织的利益团体或个人,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依靠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赠、集资、借贷,而不是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从其组织者的身份来看,大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