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评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科学校)由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进行法人登记。

任何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冠以学校名称,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招生的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