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高级工考什么?

几项具体政策

(1)评估要求

1,工人考核要围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面向市场,产学结合,加强德育,突出技能,注重实效,全面提高工人的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其目标是:培养一支思想好、技术好、作风正、纪律严,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以中级工人为主体,高级工人和技师基本满足需要,技术结构合理的工人队伍。

2.工人考核要依据《工人考核条例》和《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种类、内容和方法,以及新颁布的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统筹安排,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3.工人考核要以对工人进行必要的考前培训为基础,逐步形成培训、考核、录用紧密结合、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

4、省属企业工人考核应结合建立企业职业培训体系,突出重点,实行全省统一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

㈡目标和任务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不断推进、规范和完善工人考核制度,全面开展工人考核工作,重点抓好企业关键岗位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工人考核,力争到“九五”末,省直企业职工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 从而实现中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50%,高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10%,技师、技师。

㈢范围和重点

所有省直企业的工人都要按照《工人考核条例》的计划,进行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实绩和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其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参加相应工种的技术等级考核(或鉴定),并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普通工人按行业或企业制定的《岗位规范》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同时,必须进行技术业务水平考核。

根据省属企业工人考核现状,近期考核的重点应放在技术工种上,特别是国家规定的首批50个必须培训上岗的技术工种;企业考核范围应重点考核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已经实行或准备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的企业的工人;考核范围重点是尚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的等级鉴定考核、学徒和见习期满后的毕业考核、转岗考核和晋升工资等级时相应的升级考核。

(4)方法和步骤

1.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和《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对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实绩的考核,应在加强车间、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由企业组织进行;工人技术专业水平的评定,除我省规定的高级工特殊工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外,其他工种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其中,行业主要工种的高级工业理论考试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单独组织主要工种的高级工考试。中级以下的非主要工种和主要工种的考核,由企业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2、对于我省试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核,企业如果能去当地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鉴定即可;凡有条件的行业或企业也可以按照规定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对本行业和企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目前去社会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鉴定,既没有条件,也不方便。这种考核也可以按照工人考核的方法来组织。

3.省属企业对工人的考核一般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准备阶段。主要是为了调查研究。完善组织,制定规定,宣传发动,做好考前培训准备。第二步是考前培训阶段。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为基础,分期分批组织考前技术培训。第三步是考试发证阶段。各级工人考核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5)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工人鉴定机构。按照《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的规定,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人考核专业考核机构,在省工人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工人的考核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尚未建立工人考核机构的地方,要尽快建立机构并开展工作。已设立机构的部门也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对本行业工人考核的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单位经批准也可设立专业考核机构,负责对本企业职工进行考核。

2、全力做好宣传思想教育工作。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明确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和实行工人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考核标准、范围、内容、条件和方法,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认真参与考核。

3.认真进行考前培训。在对工人进行考试之前,企业应组织和安排对工人进行技术培训,然后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考试和考核。培训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脱产、业余、业余、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4、要严格《技术等级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是按国家标准考核合格后证明工人技术专业水平的依据,全国有效。因此,各级工人考核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组织考核,并按规定的发证机关颁发技术等级证书。国家和我省要求的特殊工种《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各类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此外,技术等级证书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人考核机构出具。《岗位资格证书》属于企业所有,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由企业统一印制和发放。考试发证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审查参加人员的资格,坚决制止降低标准、乱发证的现象。

5、省级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人考核的指导、检查和服务。要统一政策标准,保证评估质量。在考前培训中,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在教材、师资、场所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要注意深入企业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评估中的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6)几项具体政策

1、两停一亏企业组织考核确有困难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进行,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或具备条件后,再组织考核。

2、在评定工人技术等级时,男工人50周岁以上和女工人45周岁以上应进行理论知识的考试,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可适当放宽或免除理论知识的考试。

3、技术水平与工资水平的对应关系。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在进行本等级考核时,应根据技能工资等级对应的技术等级参加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实行分级工资的企业,可按以下工资等级和技术等级的方法实行分级考核:在本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5年以下并经初级工培训合格,工资等级在6级以下的,评定为初级工;在本工种连续工作6年以上不满10年,并经过中级工培训,工资等级为四级至一级的,评定为中级工;在本工种连续工作11年以上,并经过高级工培训,工资水平在七级以上的,评定为高级工。凡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但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应按上述对应关系参加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1990〕9号文件规定条件者,可免于考核)。

4、对于国家没有技术等级标准,但应纳入技术工种范围的工种,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在我省实施。

5.要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与聘用相结合,岗位与待遇紧密结合的激励机制。企业内部优化组合、竞争上岗时,对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岗位证书的工人优先上岗;劳动者晋升工资等级时,未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不能晋升相应的工资等级;对于没有通过这一级考试的工人,允许在一年内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降低其技术等级,暂保留其高于技术等级的工资级别,以后晋升时予以核销。

6.职工考核费用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承担,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企业教育经费中给予职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