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培训费的管理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管理行政机关培训费。?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本系统、本部门人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和信息费。第六条行政机关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人员进行培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收取培训费。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审批程序报省财政部门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属于出版社的行政培训教材,应按实际定价收费,不得加价;自编辅导材料的收费,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培训行政机关不得向学员出售与培训无关的信息。第八条行政机关培训收费,应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市或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九条行政机关培训费,作为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培训费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培训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在收费窗口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培训学时、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行政机关培训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收取的培训费、资料费,并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5438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本系统或本部门的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
(二)擅自收取培训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缩短培训学时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培训资料费的;?
(五)向学员出售与培训无关的资料;
(六)培训费未实行公示制度的。?第十三条对于收取培训费不使用规定票据,或者收取培训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培训收费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市)培训费,项目的审批按照市委的规定办理,其他事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6日+0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