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法人变更

法律分析:1、申请报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人的民办学校,应当变更为法人,申请变更民事主体资格。申请变更民事主体资格,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样本格式见附件2);(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民办学校章程,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审批表;(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及复印件;(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要变更的);

(九)民办学校产权转让协议复印件(样本格式见附件3);(十)《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一)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