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学籍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设立学籍管理员,由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学籍管理需要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学籍管理的各个方面。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免试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或者监护人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主动依法联系暂住地学校,送适龄子女或者监护人入学,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本学区(或者招生服务区,下同)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相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高一新生在规定报名时间结束后两周内未办理手续并请假离校的,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取消报名资格。第七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将重点班划分为非重点班。第八严格控制班级规模。学校接收正常招生、转学、复学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第九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学生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高一新生在注册学籍时,如发现伪造证件、违规招生等欺诈行为,不予注册;超过规定报名时限未报名的高中新生,不再报名。

第三章转让和借用

第十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更、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学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准予转学。转学的时候不能改成绩。毕业生一般不允许转学。高中生不得在本县(市、区)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在本学区内转学。第十一条高中学生在本市跨县(市、区)转学,必须经转学学校批准,由市学校主管部门确认,经转学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学校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本省内跨市转学的,须经转学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后,到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从外省(市、区)转入我省的,经接收学校同意,由原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文件、转入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考试)成绩证明、学生已取得的学分清单,由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从我省转入其他省(市、区)的,须经转入学校同意,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确认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后,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时,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向转学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应当出具同意转入确认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转出学校的确认函交换学生档案,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学确认书》由转学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接收迁入学区或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转学学生。接收学校确有困难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应遵循《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安置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第十四条经学生、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可以接受学生借阅图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期就读流入地学校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处理。第十五条学生凡要求借读的,应持原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第十六条学生借读的,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借读学校负责对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本发展目标评价以及成长档案记录),并及时提供给其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的,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给予休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高中生一般不允许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退学。第十八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处于传染期的,学校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超过半年的,应当休学。学生患有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的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可以休学。第十九条暂停期为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其身份。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应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继续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条休学期满后需要复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治愈,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休学期满后未申请复学的,应当以信函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复学后超过一个月未答复或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高中生,应当退学。第二十二条高中学生擅自离校的,学校应当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存档。学生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的,学校可以自动退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辍学。对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失误而退学的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注销情况。

第五章升级、跳级和复读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在每个学习期间采取直接升级的方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在相应年级安排学习相应的科目或者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毕业、毕业与违法

第二十六条对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完成学业,取得毕业所需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本素养评价合格,测试结果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准予毕业,并按程序颁发高中毕业证书。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归档,加盖钢印,由学校颁发。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第二十八条已完成学业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第二十九条高中阶段学生学习一年以上因故休学,或者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考试成绩低于50分,学生有需要的,由学校发给准学士学位证书。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副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对学生的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行为规范、日常行为规范或者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配合家庭和社会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高中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对学生的处分须经学校批准。高中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和申诉工作制度,做到处分学生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性质准确、处分适当。第三十一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相关学校应当做好学籍变更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具有义务教育学籍。学校应当允许刑满释放、接受劳动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及时返校,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学籍信息的管理和规范

第三十二条学生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相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制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学校代码。主管单位和学校代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主管单位代码和学校代码的,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信息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标准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建立学生电子和纸质档案,学籍档案永久保存。第三十四条新生注册信息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必须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弄虚作假,擅自开具休学、转学、毕业(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字[1992]第1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受访者:热心网友|回答时间:2010-7-1910:08 |我来评论一下。

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相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制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学校代码。主管单位和学校代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主管单位代码和学校代码的,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