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4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监察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重大事项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目标绩效管理、安全保密、信访、办理建议和提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2)规划信息处。

拟定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全省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承担区域卫生计生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3)法律事务部。

组织起草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指导卫生计生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协调推进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

(4)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的计划、制度、方案和措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应急措施;组织实施重大灾害、恐怖活动、中毒事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负责医疗保险重大活动的协调。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针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制定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7)医政办公室。

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和医务人员职业标准等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评价监督体系的相关工作;指导医疗机构的药事与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定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估工作。

(8)初级保健部门。

拟定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监督和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9)妇幼保健服务站(出生缺陷干预站)。

拟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保健、出生缺陷预防、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动实施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药具和节育技术推广使用管理规定,依法规范和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十)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评价部门。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原料新品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11)综合监督办公室。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和规范综合监督执法。

(12)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省级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基本药物目录中鼓励和支持药品生产的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参与制定药品编码。

(十三)艾滋病防治工作。

制定全省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措施;承担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基层计划生育指导。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十五)计划生育和家庭发展处(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促进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制度;拟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制定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公室。

制定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信息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机制。

(十七)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办公室。

制定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责任目标;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指导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协调“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18)宣传部。

拟定卫生计生宣传、公共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计生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九)科技教育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价管理、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医学专科教育,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

(20)对外合作办公室。

组织和指导实施卫生与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国际援助项目;承担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初审、审批等外事工作。

(二十一)卫生局(贵州省委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制定全省干部医疗政策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来贵州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大型重要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省级中医药管理局。

组织制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规划;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中医药医疗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制度;指导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及相关人员培训;组织协调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研究,指导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设立中医综合科、中医医政科(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学科)和中医科技教育科。

(23)财务部。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纳入机关统一财务管理的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的管理。

(二十四)人事司(人才司)。

制定全省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标准;组织和指导卫生计生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承担机关党建工作。

离退休干部部。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指导下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卫生计生委监察室,行政编制6名。其中,纪检组长1人,纪检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人,监察室副主任1人。

政府机关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