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办公室

政府事务的综合协调;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负责公文、文电、会议、机要、档案、资产财务和机关后勤的管理;承办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文稿起草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局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重要工作和目标任务考核。

政策和法规科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承担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及工作;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参与企业改制,负责改制方案中涉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审核;办理NPC和CPPCC的提案(议案)。

行政审批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

负责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政策;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业务流程,规范行政审批实施程序;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协调和监督。

规划、财务和资金监督管理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承担相关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制、监督和管理工作;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承办招商引资、局重点项目及相关援贷项目管理工作;承担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的监管制度;依法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和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就业和失业管理科

制定并组织实施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区域有序流动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信息化管理;组织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参与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制定特殊群体就业援助和就业管理办法、外国人(不含专家)在蚌就业管理办法,承担外国人(不含专家)在蚌就业相关工作;制定失业保险规划、标准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防、调节和控制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并监督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中有关职工安置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承担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并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组(人才发展组)

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专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担特需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职工的调配工作;承担人才开发和管理工作;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转业军官安置办公室(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完善安置培训体系;制定和实施安置计划,组织市属、中央和省属驻蚌单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移交工作;负责编制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落实部分企业解困稳军转政策;指导和协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子女的安置及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职业能力建设科

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劳动者培训政策和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推动实施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制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实施职业技能人才认定、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的方针;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行博士后制度,负责管理和协调;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负责组织选拔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落实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蚌工作、归国专家来蚌定居政策;协调和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负责研究经费;承担境外机构招聘我市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相关办法;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绩效考核;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工作;组织和指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定事业单位从国(境)外招聘人员(不含专家)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科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退休等政策;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负责审批全市高级专家延期退休;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和服务工作;

城镇养老保险部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管理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机制;协助办理参加养老保险职工的退休手续和待遇审批,落实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病故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制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医疗保险科

拟订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的管理、结算方式和支付范围;拟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患病和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核、年审和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医疗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伤保险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工伤康复的政策措施;负责工伤认定和处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质审查、年审、考核和检查;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负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农村社会保险处(农民工工作办公室)

拟定被征地(无地)农民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办法;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和实施与农民工工作有关的政策和计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指导和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设;承担市农民工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人事劳动关系调解仲裁科(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办)

执行人事和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组织处理涉及人事劳动关系的突发事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定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实施规范,指导人事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承担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员的相关管理工作;承办重大人事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承办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协调处理来信来访,维护稳定;承担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公务员管理组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公务员法和配套的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申诉控告、任免、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培训、辞职辞退、岗位聘任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制定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办法,依法监督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和转岗;负责组织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承担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登记和信息统计管理;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制定公务员培训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和公务员奖励;以市政府名义承办部分领导行政任免的具体事项。

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具体办法,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国外技术和管理专家的培养和引进工作;负责编制聘请外国专家的年度计划和项目审核并组织实施;承办与外国专家工作和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奖励有关的管理事务;受省外国专家局委托,负责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我市外国专家证;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和开辟引进国外智力的渠道,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的重大事项;负责组织智力引进成果的鉴定、评审、奖励和推广;负责编制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承担培训项目及相关人员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我市派往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考试、选拔和管理;承办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教育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局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机构党群、工业、青年、妇女、计划生育、文明创建工作,承担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纪检组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