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实施时间为2011年11月9日。
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为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义务健身服务的人员。以不收取报酬为目的,并已获得技术等级称号。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职称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和一级。
法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十条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计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确定培训方式。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补充训练教材,并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由社会体育指导员传授运动项目技能标准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编写该运动项目的技能训练大纲和技能训练教材,制定该运动项目的技能标准,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经批准的协会应当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并授予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授予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国家认可的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