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马铃薯、油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草药种植;
④树木的栽培和种植;
⑤畜禽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推广、农业机械操作与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近海捕鱼。
(二)下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跨题):
①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三)根据委托合同,委托企业为符合要求的农产品提供初加工服务,其收取的加工费可按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项目处理。
(四)企业从事享受50%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当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成本费用,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收入,并按适用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五)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项目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分别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和优惠金额;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享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实。
(6)企业对收购茶叶的筛选、分装、包装收入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优惠政策。
(7)企业直接销售农产品产生的收入不能享受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收入。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
说明优惠开始的年度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而不是“获利年度”和“设立年度”。
说明上述项目承包经营、承包施工、自建自用的企业,不享受上述优惠企业所得税。
(1)企业投资运营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分批建设(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一次性审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批次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优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都有自己的创收功能;
③对每批进行核算,分别核算收入,合理分配期间费用。
(二)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新建电网项目的会计核算特点,采用资产比率法合理计算新建电网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新建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全部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收入。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人可以在转让之日起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重复享受该项目的减免税待遇。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
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说明全国居民企业自65438年10月至65438年10月+0,2015年转让五年以上(含,下同)非专有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计入上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新)
解释是技术转让收入,不是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取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者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说明享受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当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收入,合理分摊企业期间费用;不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
说明技术转让要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国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资金支持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准。
说明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和限制出口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说明居民企业不享受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说明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转让的技术并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应与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
5.中国铁建债券利息收入。
对持有2014、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建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QFII、RQFII在境内转让股票等股权投资资产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 110 17起。QFII、RQFII在2014 16 5438+00 17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7.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化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机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出版物转制为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发行单位处置呆滞库存出版物造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
(1)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收入,计入其总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收入,计入其总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港交所上市的h股公司不扣缴股息的,由内地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四)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5)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取得的股息收入,暂不实行按持有时间差别征税的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65,438+0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9.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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