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什么承担教育教学指导工作?

法律分析:

师范生免费教育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的培养管理模式,如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等。,其中中央财政承担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招收学生简称教育部直属免费师范生);另一类是指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定向培养管理模式,在省属高校面向师范类大学生实施。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军训服装费由省市县财政承担。

法律依据:

湖南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关于新时代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建立健全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知识扎实、为人和善的“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直属师范大学学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免费教育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的培养管理模式,如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等。,其中中央财政承担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招收学生简称教育部直属免费师范生);另一类是指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定向培养的管理模式,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实施,承担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和军训服装费(招收的学生简称省公费定向师范生)。本办法所称公费师范生是指部属师范大学的公费师范生和本省的公费师范生。

第二章选拔录取

第三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学校教师需求和农村中小学编制使用情况,确定公费师范生年度需求计划和学科分布。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每年65438+2月底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统筹制定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年度需求计划和全省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四条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公费师范生按照教育部和我省高校有关政策和要求提前录取。

第五条省属高等学校以两种模式在省内招收公费师范生,高中起点公费师范生安排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提前录取;初中起点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应届初中毕业生中招收公费师范生。_ _ _ _ _ _ _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高等学校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传等方式,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初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七条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由部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省内公费师范生按照免费定向培养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应当按照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本省公费师范生培养有四种模式。

(一)初中起点公费本科生采取二四段培养模式。学生在入学后的前两年注册为中等职业教师。中等职业学校结业后,经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学校颁发中等职业学校层次师范专业毕业证书。同时,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相应招生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当年省定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录取条件的,正式高考后升本科4年,招生计划纳入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本科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培养学校颁发四年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对当年参加高校对口招生考试,考试成绩未达到当年省定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原签订的公费定向培养协议终止,培养学校不再进行后续培养。

(2)公费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师范生采用五年制义务专科培养模式。

(3)高中起点,本科层次的中小学教师全部采用四年制本科培养模式。

(四)高中(中职)起点公费中职专业课教师四年制本科培养模式,由本科院校与相关高职院校、企业联合培养。

第九条省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德才兼备、一专多能、面向农村的原则,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全省公费师范生的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坚实基础。要精心制定教育培养计划,实行“双导师制”,安排中小学名师和高校高水平教师到省内公费师范生讲学。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落实省内公费师范生累计教育实践时间不少于一学期的制度。

第十条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学到其他学校,原则上不得转学到公费定向师范生。

第十一条省属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章表演教学

第十二条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与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师范大学部直属师范院校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回我省公办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至少应服务1年。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省教育厅同意,师大部属公费师范生可在省内中小学之间正常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师范大学部直属公费师范生因自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本省任教的,可以在毕业前申请跨省就业,经所在学校、生源所在省、接收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手续。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毕业生在服务期内申请跨省就业的,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联系部属师范大学,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组织用人单位与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见面,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五条全省公费师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省属高等学校和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公费定向培养协议。毕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协议约定的服务地区和服务学校类型,通过直接考试、招聘等方式确定具体服务学校和岗位,落实所需编制。本科毕业生服务时间不少于6年,专科毕业生服务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六条普通计划下的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普通计划规定的服务区域和学校类型,在定向县市相应学校之间流动或者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教学计划或民族乡计划下的省内定向公费师范生,可按照乡镇教学计划或民族乡计划规定的服务区域和服务学校类型,在定向乡镇或民族乡相应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费师范生因病、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申请暂缓协议,经审批后暂缓履行。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协议可以在核实后继续执行。其中,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由省教育厅审核,省内公费师范生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因身体原因确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终止。

第五章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公费师范生应当严格履行协议。未按约定从事教育工作的,必须退还已享受的公办教育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已纳入编制管理的,不再保留其在编制内的身份,未经公开招聘程序,不直接纳入其他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第二十条师范大学部直属公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要求履行教学职责的,违约返还的资金由省教育厅收缴、管理和使用;师范大学部直属公费师范生毕业后违约,返还的违约资金由任教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要求履行教学职责或毕业后毁约的。违约返还的资金由协议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违约返还的资金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其他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二十一条除休学、不能正常毕业等特殊原因外,公费师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的,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学习、教学和研究生期间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师范大学部直属的公费师范生享受国家统一的生活费补助政策,省内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生优先纳入国家助学金范围。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奖学金。鼓励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培养学校选派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公费师范生履行教师职责后的在职培训纳入国家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实行全员五年制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部门要按规定落实乡村教师人才津贴、乡镇工作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支教提供办公场所、循环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把培养全省公费师范生作为评价相关省属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对在全省公费师范生教育中做出积极贡献的省属高校给予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七章有条件担保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按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按照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制度的有关要求,通过优先使用空编接收等方式,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人员编制需求。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和相关学校应按要求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的招收培养、就业指导、岗位实施、注册登记、绩效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公费师范生到岗后的就业相关手续;组织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工作人员编制总额内,办理师范生到公办中小学公费任教的招生手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资金。

第二十九条鼓励市县积极开展市级师范生公费教育,重点培养小学和幼儿园专科层次教师,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落实。各级各部门和省级高等学校要按照要求,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高校培养公费师范生机制,选择若干县市建设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公费师范生主要到实验区中小学进行教育实践。推动培养学校统筹各类资源,建设省市级教师教育基地,搭建公费师范生教学技能培训平台,探索培养优秀教师新模式,集中最优质资源用于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面提升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第三十条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要求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投入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师范生免费教育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并通报相关情况。省教育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师范生公共教育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进行表彰,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