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范文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微型企业是指员工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和服务类型单一,经营规模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启动成本低、就业弹性大、见效快的特点。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员工20人(含投资人)以下,企业家投资65438+万元及以下的企业。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扶持的“十类人群”,包括:(1)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具有全日制中专、高职、专科、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业学生(含本市集体户口)。(2)下岗职工。指持有《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后需要安置的职工、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并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以外从事工作、经营1年以上,并持有外出工作、经营相关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使用)而登记为城镇居民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安置就业且户籍关系迁出本市的除外。(5)三峡库区移民。指本市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淹没移民和占地移民。(6)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有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7)城乡退役士兵。指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所有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已安置的除外。(8)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产品、广告、服装设计等行业的本市居民。(9)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10)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指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人物或先进工作者;获得区县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不包括具备上述条件的在职国家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所需条件。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2)属于“十类人”;(三)具有创业能力;(四)无企业在经营;(五)“十类人”申请人的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的50%;(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户口本;(4)住所证明;(五)属于“十类人”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住所与身份证明或者户口簿载明的地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居住证明。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办公室收到工商所提交的申请审批材料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接受过创业培训或者具备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以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培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接受过创业培训是指参加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向工商所申请时,应提交培训证书复印件和创业投资计划书。具备相关创业知识的应是经济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是否具备相关创业知识的认定,由区县微企办报市微企办批准后确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的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与风险规避、员工就业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案例分析、创业投资方案制定与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出具毕业鉴定意见。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拟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按照自愿注册的原则在当地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原则上不能跨地区开户。临时存款账户必须转换为同一银行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计划办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上述四家银行之一开立企业基本账户。为加强资金管理,微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撤销或变更(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银行必须及时、周到地为微型企业开立账户,不得设置超出规定的任何门槛限制,如规定账户日均流量、要求缴纳超出规定标准的账户管理费等。7.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1)金融支持政策。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县(自治县)微企发展规划,每年安排支持微企发展预算,将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和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统筹安排,向申请企业拨付资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的50%以内。(2)税收支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的次年起,财政部门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90%计算补贴资金,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同等数额的资金补贴资金为限。微型企业凭完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税收扶持政策。(3)融资担保支持政策。微型企业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政策。创办微型企业的“十类人群”全部纳入《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享受优惠融资政策,提供抵押、担保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个人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1年,展期1年;以企业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654.38+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全额补贴。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金额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额的5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申请创业扶持贷款的微型企业,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按照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和不高于担保金额的2%收取担保费。同意0|评论2011-7-22 12:07 Q I 310078689 |七级I微型企业的定义微型企业是指员工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和服务单一,经营规模小,创业成本低,用工少的企业组织。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员工20人(含投资人)以下,企业家投资65438+万元及以下的企业。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扶持的“十类人群”,包括:(1)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具有全日制中专、高职、专科、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业学生(含本市集体户口)。(2)下岗职工。指持有《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后需要安置的职工、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并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以外从事工作、经营1年以上,并持有外出工作、经营相关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使用)而登记为城镇居民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安置就业且户籍关系迁出本市的除外。(5)三峡库区移民。指本市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淹没移民和占地移民。(6)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有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7)城乡退役士兵。指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所有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已安置的除外。(8)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产品、广告、服装设计等行业的本市居民。(9)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10)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指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人物或先进工作者;获得区县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不包括具备上述条件的在职国家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所需条件。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2)属于“十类人”;(三)具有创业能力;(四)无企业在经营;(五)“十类人”申请人的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的50%;(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户口本;(4)住所证明;(五)属于“十类人”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住所与身份证明或者户口簿载明的地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居住证明。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办公室收到工商所提交的申请审批材料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接受过创业培训或者具备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以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培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接受过创业培训是指参加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向工商所申请时,应提交培训证书复印件和创业投资计划书。具备相关创业知识的应是经济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是否具备相关创业知识的认定,由区县微企办报市微企办批准后确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的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与风险规避、员工就业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案例分析、创业投资方案制定与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出具毕业鉴定意见。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拟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按照自愿注册的原则在当地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原则上不能跨地区开户。临时存款账户必须转换为同一银行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计划办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上述四家银行之一开立企业基本账户。为加强资金管理,微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撤销或变更(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银行必须及时、周到地为微型企业开立账户,不得设置超出规定的任何门槛限制,如规定账户日均流量、要求缴纳超出规定标准的账户管理费等。7.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1)金融支持政策。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县(自治县)微企发展规划,每年安排支持微企发展预算,将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和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统筹安排,向申请企业拨付资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的50%以内。(2)税收支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的次年起,财政部门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90%计算补贴资金,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同等数额的资金补贴资金为限。微型企业凭完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税收扶持政策。(3)融资担保支持政策。微型企业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政策。创办微型企业的“十类人群”全部纳入《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享受优惠融资政策,提供抵押、担保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个人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1年,展期1年;以企业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654.38+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全额补贴。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金额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额的5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申请创业扶持贷款的微型企业,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按照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和不高于担保金额的2%收取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