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船上工作。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国海员证;
2、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所有渔业船员应接受的岗位培训,包括水上生存、船舶灭火、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工作船员培训是指工作船员应接受的岗位培训,包括拟任职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法律法规等。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以及与渔船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
3.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龄为16周岁;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经过基本的安全训练。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者考核,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或者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4、渔业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并公布。内陆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布。渔民考核可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考试大纲,选择适当的科目和内容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第五条海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海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至少18岁(在船上实习和受训的至少16岁),初次申请时年龄不超过60岁;
(二)符合船员岗位的健康要求;
(三)接受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和船员专项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资格,并具有良好的业绩和安全记录。
申请适任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还应当通过海员专业外语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