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
负责局机关政务和事务的综合协调,制定整体工作制度并监督检查;负责日常工作,如信息,会议,保密,档案,秘书,办公室财务,接待,车辆,保密,安全和信息提交。编制我局管理的各类基金(资金)的预决算;制定总体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负责人才引进和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
㈡设立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组织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3)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承担局机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牵头组织有关政策和综合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专家咨询;承办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承担本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指导和监督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咨询服务和法制教育。
(4)规划和统计科(社会保障基金科)
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局所属有关单位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年度计划的实施;承担相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决算;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5)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审计科)
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监管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质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投诉和举报,组织相关案件调查;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和单位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6)就业促进科
制定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劳动者就业政策、农村劳动力转移、跨区域有序流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制定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规划和预测;拟定我市人才引进和项目资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和规范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我市人力资源市场专业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批、管理和准入。按照管理权限,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负责集体合同审查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标准;执行员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拟定人事调配政策,承办市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进行评价。
(7)培训和发展科
制定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激励政策和评选表彰工作;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发展的规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技师和高级技师的综合管理;组织全市职业技能竞赛。
(8)军官安置组
拟定全市转业军官安置和培训计划,承担市直机关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指导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部分企业解决困难和稳定转业干部的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9)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承担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专业技术职务(主任)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负责全市一、二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二、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1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人岗位培训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的审批、备案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干部管理政策;负责指导和承办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组织指导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奖惩、任免、辞职和辞退工作。
(十一)公务员管理处(局)
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职位分类、考试、任免、竞争上岗、培训教育、交流回避、考核、奖惩、投诉、辞职辞退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承担行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定级、转岗、转岗和挂职培训的具体事宜;承办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以市政府名义审核和办理奖励表彰人员的具体事宜;拟定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能力和作风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的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法制宣传工作。
(12)工资和福利科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地方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批准我市市直及省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退休费;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的审批;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算工龄工作。
(十三)养恤金保险科
拟定全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和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系统;审核县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审核企事业单位退休、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增加、新遗属困难补助享受情况;落实城镇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支付标准。
(14)失业保险科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制定预防、调整和控制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体制改革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审查市属破产企业的安置方案。
(十五)医疗(生育)保险部门
拟定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组织调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的管理、结算方式和支付范围;组织实施员工患病和产假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承担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工作。承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工作。
(16)工伤保险科
拟定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组织调整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工伤康复政策;组织实施工伤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质标准。
(十七)农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部
拟定全市被征地农民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政策;制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筹集办法、养老金支付办法、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政策;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审核、申报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八)信访仲裁科
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和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指导仲裁员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办和督办;研究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信访事项;负责信访信息的报送和统计。
(十九)劳动监察科
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监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和培训。
(20)移徙工人工作科
制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监督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协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