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如何起诉
(一)行政裁决
人民法院将不受理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承租人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作出裁决。执行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裁决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房面积和位置、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得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的,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依据。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搬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指导,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房屋拆迁纠纷解决后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规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通过司法、仲裁途径解决。拆迁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采用仲裁的,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其他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应由双方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迁纠纷的主要问题(1)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主要有四个问题:裁决、诉讼、复议和执行。
房屋拆迁争议行政裁决是指征地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围绕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作出的裁量和决定。
从目前处理拆迁纠纷的实践来看,最常用的机制是行政裁决,也是争议最大的。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国务院305号令,建设部也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则》。但是,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国家没有法律法规作出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仲裁、审判和诉讼机制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因此我们在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目前,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已经颁布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制定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基本上照搬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相关行政裁决制度。在实践中,尽管裁决问题存在争议,但它仍然是解决拆迁纠纷的最重要的手段和途径。
㈡裁决的发起
行政裁决是应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的。双方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裁决。
1,拆迁申请行政裁决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奖励;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数比例及理由;
(8)与奖励有关的其他材料。
2、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的规定
《条例》第六条规定,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奖励;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奖励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3.启动拆迁裁决前置程序。
《条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户数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具体标准和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4、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规定
《规定》第八条规定,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限于以下五种:
(1)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作出行政裁决;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达成协议后发生争议或者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认为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拆迁纠纷诉讼流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件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定,仅就房屋补偿安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规定拆迁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两种情况。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在搬迁期限届满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拆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检察官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
2.审查和验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3.回复。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宣读法庭命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论。
5.做出判断。
6.上诉。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法庭审判或书面审判。
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撤销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9.抱怨程度。
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均向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先行决定。只有在行政裁决后,如果当事人仍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执行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内容为《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
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是否存在越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
拆迁过程中一般有三种诉讼形式:刑事、行政和民事。但怎么用,真的是个“技术活”。传统的维权策略都认为行政诉讼是对政府的一种压力,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实体矛盾,刑事起诉只有在权利确实受到极大损害的情况下才使用。如果你这么想,那就有些禁锢了。
第一,咨询。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直接对话达成和解协议,使争议得以解决。这种方法快速简单,是拆迁人的理想方式。但实际上,在强势群体刻意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发布评估价格的命令的背景下,是否可以,弱势群体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没有太大的讨论空间。公民的合法财产已经成为无奈的现实,否则就会被贴上“钉子户”的道德舆论,而拆迁人的一些行为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第二,上访。
在中国特有的文化背景下,向“青天法师”请愿求助,大概是90%以上的人想到的第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几乎成了一种不分学历、城乡的本能反应。信访实际上是一个促使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过程,而且往往做出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受理信访的行政机关是同一个机关或者同一个政府领导。在这种情况下,预测问题的解决方案并不困难。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我国《信访条例》的出台,明确了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的权利;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提出信访的权利;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获得支持的权利等。这些权利能实现吗?天知道。如房屋拆迁,在上访过程中,有的人被阻止回家,有的人被上了“培训班”,有的人在北京上访时被当地政府驻京办召回,有的人被打,有的人在住酒店自以为一切正常的时候“晚上敲门”。为什么?我依法维权有什么错?《信访条例》是摆设吗?你不明白,是吗?抱歉,伙计们。我也是,信访条例这个怪胎的诞生,注定了悲剧的结果。有些当事人认为信访局的领导是我的同学和亲戚,肯定能给我解决。你不知道你的权利底线是什么,那你能解决到什么程度。中国人的回答往往是,总比不找对象好。所以我一般不建议当事人去上访,费时费力,结果相当于戏弄。
第三,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人大申诉和救济。
首先是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救济。这种救济方式只能由相对人应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的请求来处理。比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给予赔偿。这种救济属于行政体制内的救济。二是向人大申诉救济。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仅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而且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或者立法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或者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相对人只能通过其他救济渠道请求救济。再次,是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专门机构予以救济。复议救济是一种比较完整的救济方式。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消除其违法效力,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改变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者消除相对人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损害发生后,可以责令行政机关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得到补救。因此,复议救济是一种很好的救济手段。
第四,司法途径。
《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89,历时20年,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方面日益完善。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深入政府机关。因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救济的运用将更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权利也更容易得到保护。另外,利用司法途径维权,让权利得到更彻底、更根本的维护。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的保护相当于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当然会更彻底,更有保障。但在房屋拆迁案件中,立案可能比较困难,法院审判过程也因为行政干预司法而无法保持独立。古今中外,正义战胜非正义是永恒的真理。只要我们有足够的信心,我们已经成功了一半。在法治的今天,我们的司法环境越来越好,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越来越高。即使不能立案,只要施加足够的压力,我们的谈判筹码就越多,这几乎成了我们拆迁队律师所向披靡的法宝。当然,如果拆迁户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就能清楚地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侵权人侵犯了哪些权利,可以寻求哪些方法解决。在和相关部门协商的时候,可以理解你的灵活性。如果已经委托了律师,自己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配合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实现自己的权利。需要提醒的是,律师的职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要找金融律师帮你打拆迁官司,相当于找牙医看妇科病。
政府非法征地拆迁的对策1。非法强制征收拆迁下的农民应对策略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无论当地政府怎么努力,农民就是不签字。只要不签,土地和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属于农民自己,农民可以依法制止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违法建设。如果一个农民的房子被政府以这个名义拆了,房子被淹了,被倾倒了,农民应该伸出爱心之手,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团结。只靠坚持到底,政府和开发商是建不起来的。同时,律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维权和合理赔偿。
二、“朱利安九祖”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中,你因为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所以没有签出让协议。当地政府威胁说,如果你不签字,就停止你孩子的工作,或者冻结你的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要害怕。事实上,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和你的合法经营权。事实上,这只是政府的心理战术。这一招不过是吓唬人而已。只要你不怕,骗不了你,就不会被骗,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争取维权。
三是非法征地拆迁干部住村以流氓方式强迫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农民该怎么办?
如果上述战术都用尽了,地方政府就会改变策略,采取软战术。政府会派征地干部驻村与农民进行情感交流。
征地干部在工作中会说,叔叔阿姨,你们不签,我们的工作就没了什么的。我也对农民做了一些承诺,说你签了就有别的收获,有好处。这就是为什么农民要格外小心,不要相信这些人的甜言蜜语。这些人只是在忽悠你,取得你的信任,然后让你签土地转让协议。农民仔细想想,如果象征性干部说得这么好,为什么不兑现征地拆迁款呢?当时承诺的不会兑现。当时负责征地的干部就要调走了,新来的干部说,我没答应,我不知道,谁答应了,你去找谁谈?
征地拆迁常见问题1。现实中政府以土地储备为由征用土地,能否确定土地储备的公益性?
目前,公共利益作为征收的理由,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个别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引发争议。在法律层面,纯粹的商业利益被明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但个别商业开发项目确实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间接的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所需要的,也是行政机关所鼓励的。这种项目是公益还是商业利益?应从商业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体构成中所占比重、公益是否为社会所急需、是否为公共政策所倡导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个人认为,土地储备的具体用途在储备时还没有确定,所以不容易从行政的角度或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来否定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
二、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
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实际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在商业用房的征收中,房屋是登记的,但现实中很多都是底层,用于商业。这种登记的是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屋如何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所以实践中争议很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其中规定:“对拆迁范围内具有住宅产权,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这一规定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赔偿依据。具体来说:
1.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性质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房屋性质为住宅,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补偿安置;
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房屋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和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上述规定,协商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在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征收人在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评估报告不能使用。关于评估价格,20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为理解这一规定,应澄清以下几点:
1,市场价是赔偿的底线,赔偿可以高于或等于市场价,但不能低于市场价;
2.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相似,是指区位、用途、权利性质、等级、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组合;
4.市场价格是指估价时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交易价格;
5.在确定市场价格时,应排除偶然和异常因素。
补偿费分配不公的处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
如果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赔偿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二)侵犯承包经营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分配土地补偿金额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何举报政府非法征地?1.政府非法征用土地要向上级政府反映,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非法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非法征地、暴力征地等行为侵害农民利益,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如果发现基层政府非法征用土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以下是《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非法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非法征地的紧急通知
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监督问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10]15号)精神,省级政府要加强征地管理和监督,市县政府对征地管理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配合,落实征地的各项制度规定。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制定征地计划,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报批后的实施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违法征地的治理,确保依法征地、和谐征地,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违法征地、暴力征地侵害农民利益,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严格文明执法,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相关恶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