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行政区域及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的设立、经营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和设施,经营者进入市场进行农副产品集中公开零售交易,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的交易场所。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经费。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应急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其他地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与服务区域的居住人口和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六条新建住宅区或者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建、建、迁、拆的原则。

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变更。确需停业、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第三章市场开放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第八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

(二)建立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三)与进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督促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四)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检验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派专人查验经营者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并保管进入农贸市场的畜产品、水产品、家禽等食用农产品的检疫检验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证明或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五)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如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并作出退市处理;

(六)在农贸市场设立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仪器和工作人员,每天对市场内销售的蔬菜、水果农药残留进行抽查,如实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在市场内设置的公告栏上公示;

(七)建立农副产品购销对接制度,鼓励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管理规范的加工单位和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对接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的质量责任,确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

(八)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