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中央最近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的内容?
2006年3月27日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高素质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遵循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着力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 推进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要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层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力,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对所有员工进行培训,确保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为人人受教育、成才创造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3)全面发展,重在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把能力培训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
(4)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践,引导干部运用所学的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CPPCC委员会、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干部教育培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调控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干部的教育培训,指导本系统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地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将干部教育培训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地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主管地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
第九条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调员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种岗位培训;
(2)晋升领导职务的在职培训;
(三)针对特殊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初次培训的新记录(聘用);
(5)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培训累计3个月以上。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达到提拔前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拔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不少于0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组织上参加脱产教育培训,一般应享受在职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和方法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岗位职责的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培训为基本内容,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 并综合运用组织培训与自主学习、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国内培训与海外培训等方式,促进干部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升。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政绩观、党的历史、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国情国力教育,引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巩固理论基础和利益观。
党外干部要根据自己的特点进行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以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为重点,围绕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进行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侧重于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培训应当按照改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培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计划完成了培训任务。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的培养。
实行干部培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在抽调下级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时,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培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和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干部自主选择学校。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干部自主选课的教育培训计划,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出国培训项目,选择最佳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座、调研、案例、模拟、体验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
部门、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动态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支持条件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取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并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为导向的公开、平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教师、教材和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教师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能够胜任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三十六条专职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任教师知识更新机制,确保专任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总时间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数据库,实现资源* * *。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满足不同类型干部教育培训的需求,以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为重点,逐步建立开放、多样、有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编审分离。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写审查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学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大纲的要求,编写适应需要、有自己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干部培训教材编写、出版、发行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
第七章评估与评价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对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培养和自主选拔干部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进行;出国培训的考核由组织者或干部所在单位进行。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年度考核和任用干部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方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评估结果,提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和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参加教育培训或者不符合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对弄虚作假骗取学历或学位的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以不正当手段招收学生;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为名组织国内外或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颁发学历或者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