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商独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谢谢你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天津的若干优惠政策

1天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天津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进口待投产产品样品,以保税方式展示。

外商投资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投资或入股,经审批机关批准,价格不限。

(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TEDA国际创业中心、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园、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中心内的办公、实验、生产等场所,对“孵化期”内的项目实行零租金。

(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园、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每年拿出财政收入的3%作为科技风险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外商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发展农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生产性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先征后返,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所得税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减半征收的实际税率不低于10%。

(二)在天津外向型高新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天津市农业科技引进消化中心建立的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基地,从其经营收入中,3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三)从事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海淡水产品、绿色食品、工艺制品等六大农副产品开发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品种和质量优于同类产品,并能带动农户或配套企业扩大出口,可获得农业产业化专项优惠贷款支持。

外商投资天津交通和市政设施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外商在天津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经市财政部门批准,逐年全额返还。

(二)对前款企业经营期超过15年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逐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开始,五年内逐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编制)

一是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创新技术,扩大国内采购。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类B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进口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国产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关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属于免税目录内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扣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技术转让营业税。

(四)外国企业向中国转让技术,凡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扣除当年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

(6)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2000年底前可选择实行“不征不退”或“不退不补”政策(只能选择一项)。

第二,鼓励扩大出口

(一)、运用多种经济手段进一步支持出口。

1,进一步提高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从1999 7月1起执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率按增值税税率执行。

2.有关商业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优先支持出口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并适当增加进口料件外汇贷款;对实力强、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的出口企业,经信用评级后给予一定的出口信用额度。

3、取消对企业出口结汇和入账的审核,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账。4.放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签发限制。

(2)规范加工贸易管理。

1.尽快实施并逐步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标准,鼓励企业争创A类企业,对评定为A类并达标的加工贸易企业停止实施银行存款账户制度,简化管理程序。

2.暂停对加工贸易进口的糖、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的进口配额管理,并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清单列入银行存款账户,由海关严格监管。

3.为减轻企业负担,允许“实转”企业缴纳保证金或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4.开展设立标准化、封闭式出口加工区试点,逐步引导出口加工企业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集中。在指定区域内,实行“国内通关”管理制度,由海关监管。由区外运入区内的物资视同出口,按规定给予退税。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企业将卖不出去的货物运入区内存放。从区外运出的产品视同进口,按照产品使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区内增值加工不征收增值税。

(3)简化进出口环节管理程序,降低费用。

1,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缩小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清理进出口检验检疫和口岸经营收费,禁止乱收费,取消重复收费,压缩行政事业性收费总体规模,制定新的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2.进一步简化所有出口环节的管理程序,各海关要加快出口商品的通关速度;税务机关应加快退税进度。

三。关于设立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一)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投资性公司贷款额度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的4倍。投资性公司因业务需要,拟借入实缴注册资本四倍以上的资金,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二)鼓励投资性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高技术的研发,转让其研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三)投资性公司可以通过代理或经销的方式,在国内外市场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4)投资公司可以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五)投资性公司可在中国境内购买不涉及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

四、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允许中资商业银行在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接受外方股东的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外汇资金均可质押;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取消外汇质押和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取消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和外汇担保的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需要,但不得用于购汇。外汇担保的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2)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权益资本不足的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拟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向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65,438+00年。

(三)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国投资者的境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境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或境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4)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五)为投资能源、交通等国家鼓励的领域的外商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五、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1)适当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如要求中方控股、不允许外商独资等。

(二)凡属鼓励类和不需要进行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的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三)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下售汇真实性海关申报网上核查系统,缩短审核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企业成立时凭技术转让协议和批准文件办理技术引进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限额内将外汇结算账户中的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资本项目结汇审批权限,取消资本项目结汇备案登记制度。

(四)逐步缩小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强制价值鉴定范围,改进鉴定方式,取消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强制价值鉴定。规范海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六)密切关注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法规,尽快调整不利于吸引外资的相关政策法规,完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体系。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和吸引

(一)经确认的国家级新产品、专利产品实现的利润,自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市级新产品实现的利润,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为吸引外商在我市设立R&D机构,参照国有R&D机构的财税政策,对外商投资的高新R&D机构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

(三)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机构和扩大新产品中试实现的利润,参照我市内资企业新产品所得税政策执行。

(四)本市各类投资公司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额达到被投资企业资本金25%以上的,其分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公司自身应纳税利润扣除利润分配的50%,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5)新产品投产成功后,企业可连续三年按新产品新增净利润的5%的比例从成本中提取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为新产品开发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的财税政策:

(1)中外合资企业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一方以固定价格出售土地及地上原有不动产的,转让方取得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受让人在办理土地和地上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时,免征契税。

(二)对外商在我市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公司,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免征契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一年。银行和保险公司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公司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