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处理出口退税的流程。
1.出口企业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凭外经贸部授权的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和企业各一份),申领退税登记证;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首次委托出口业务前,凭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税务登记证,向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填写退税登记变更单(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和企业各执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公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改名字;
变更企业代码;
变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税务员;
添加或取消分支机构;
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者方式;
注册资本(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改变隶属关系;
变更生产经营期限;
变更或增减银行基本账号;
变更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企业办理退税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税务登记变更申请书;
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注册证);
退税机关出具的退税登记证原件(登记证、登记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其他骗税行为,依法暂停退税、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前,进行退税清算,追回多退的税款,并持有关文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涉及变更退税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上级批准或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提交政府部门批准和董事会决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登记证或吊销许可证的决定;
原退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其他相关材料和证明。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处以1000元的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二、出口退税“税收凭证”制度
出口企业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办理出口退税,并经税务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纳税人证书》。企业更换征税员时,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征税员证。未及时通知的,在更换原征税人后,企业仍应负责与税务机关的所有退税活动和责任。
三。出口退税的范围
(一)下列企业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退税:
l、有自营出口权或委托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
2.由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己的商品;
4.保税区企业从保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采购直接出口或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限于是否有出口权);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为境外承包工程装运的货物;
(二)从事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外轮供应公司向外轮、远洋运输公司销售并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国外作为境外投资的货物;
(五)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优惠援外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资金出口的货物;
(六)外商投资企业为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七)国内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八)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
(九)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指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对无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借款及关联企业不予退(免)款。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货物为税法所列免税货物或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在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内的货物;
2.出境需要报关,出口到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也视同报关;
3.必须在财务上进行销售;
4.外汇一定要收,一定要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用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自制货物出口不退;
2.避孕药品和用具、旧书内销和出口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的,在生产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过程中不退税。其他计划外卷烟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不予退税;
4、军品和军工系统企业出口军工厂生产或军工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饲料、农药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商品,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对外援助出口货物实行实报实销结算;
(四)除另有规定外,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免税,但不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出口货物或委托外贸企业自行出口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凭童贯发票出口的,免税但不退税。但是,考虑到下列出口货物所占比重较大以及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准予退税:
抽纱、手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买国家规定免税商品(含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退税。
4.外贸企业从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产品采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非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采购出口商品。
(五)除经批准的进口料件转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免税或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合同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铂;
3.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和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退(免)税可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的规定办理,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的计算方法与一般贸易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四。增值税退税率
从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以下商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保持不变。
(一)现行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和1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路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产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2.小麦粉、玉米粉、鸭片、兔片等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三、取消附件3所列原油、木材、纸浆、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相应取消出口退(免)税政策。
四、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汽油中未锻轧锌(商品代码2710110)(商品代码7001)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二)附件4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如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及其精矿,减为8%;
(三)将附件5所列焦炭半焦、炼焦煤、轻重烧镁、萤石、滑石、冻石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降至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货物外,对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15%的所有货物,出口退税率降为13%;凡现行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出口退税率降为11%。
5.出口企业在2003年6月5438日+10月05日之前已签订的成套设备(出口金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单台、件价值654.38+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变动。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65438+2004年10月1之后的,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必须在65438+10月65438+2003年5月5日之前在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165438+2003年10月30日之前。对2003年6月165438+10月15之前未办理登记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6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实施日期以上海出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为准。